
为了在卖房时避税,房主吴某在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后,又与买主张某夫妇签订了一份低价买卖合同。不料,房子交到买家手上后,他们居然不肯交清剩余房款,吴某便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张某夫妇却认为,低价买卖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反倒是吴某逾期过户房屋给他们,应该支付违约金,夫妇俩又反诉吴某。最近,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可第一份高价买卖合同,要求张某夫妇支付剩余房款66万元及违约金。
耍聪明
正式合同外再签低价合同避税
2015年底,张某夫妇看中了吴某出售的一套房产,双方最终同意以218万元的价格,交易一套166平方米的房子和57平方米的车库。当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在两个月时间内,分三次将房款交清。
200多万元的交易价格,要缴纳的各项税款不少。为了能少缴税,双方又协商了一番。两日后,双方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格为116.3万多元,车库买卖成交价格为13万元,并约定要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分4次,转给吴某152万元房款,吴某随后将房屋交给张某夫妇使用。
然而,让吴某料想不到的是,在收到152万元后,张某夫妇就再未支付余下的房款及车库款。
起纷争
买卖双方互告对方违约并索赔
在多次催款未果后,吴某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夫妇支付剩余的房款及车库款6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万余元。
收到吴某的起诉状,张某夫妇不乐意了,他们反诉了吴某。张某夫妇认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房款和车库款,反倒是吴某违反双方约定,逾期将房屋及车库过户给他们。张某夫妇说,一开始他们签订了一份高价购房合同。后来,双方另行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16万多元。合同签订后,他们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合计137万多元,并到税局缴税。但是,吴某在收到他们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没有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张某夫妇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第一份《买卖合同》无效,吴某应向张某夫妇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张某夫妇只拿出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复印件,未拿出原件。对此,吴某反驳说,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上只签订了一份。而另一份合同,是张某夫妇为少缴税而签订,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履行,应属无效。该合同在张某夫妇缴完税后,已将原件交还给吴某并销毁。且张某夫妇已经支付了152万元购房款,这其中有2万元的车库款。所以,是张某夫妇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其要求他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定风波
法院认定买方未付清房款违约
到底谁在说谎?就该房屋及车库的买卖,双方前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哪一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在调查后认为,张某夫妇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低价合同,而他们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持有该合同原件,与常理不符。在高价合同中,双方对每一笔房屋转让价款的金额及付款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及费用的承担等相关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低价合同对付款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及费用的承担均没有约定,不符合订立合同条款的要件。
且从张某夫妇的付款行为看,他们分四次支付购买该房屋及车库的款项,并不符合低价合同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付款方式。双方实际上是按照高价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方式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再者,无论是吴某主张的张某夫妇已经支付152万元房款,还是根据张某夫妇自认支付了137万元房款,都远超过116万多元。同时,对于房屋价款在2013年12月28~30日,两天较短的期间内从200万元急剧下降到116万多元,显非合理原因,张某夫妇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再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法院认为,正好证实了双方之间签订的低价合同是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夫妇要支付剩余房款及车库款6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张某夫妇不服上诉,近日,中级法院终审认定,维持原判。
吕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