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孙某正处于创业期,不仅没有存款,甚至还需要贷款投资,为了在结婚之后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生活港湾”,女方涂某自掏腰包支付首付,按揭购得一套房屋作为婚房。2016年4月,涂某与孙某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彼此约定,在孙某对涂某作出一定补偿的基础上,房屋归孙某所有,日后的按揭贷款本息也由孙某承担。但双方就此处理,没有征求银行意见。因孙某在以涂某的名义向银行支付了5个月的本息后,未再偿还房贷,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涂某一人担责。出乎意料的是,法院近日竟未考虑涂某与孙某之间的协议,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为什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到一个债务转移问题。指的是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涂某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彼此之间已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涂某是债务人,必须承担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而涂某将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转让给孙某,让孙某代替涂某承担责任,明显因为具备对应的法律特征,而构成债务转移。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债务转移能否生效的核心要件是要“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与之对应,涂某出于离婚,将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转移给孙某,也只有再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之后,才能免除涂某继续还款责任。可涂某与孙某事先、事中、事后,恰恰没有经过银行同意,甚至根本没有告知银行。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孙某还不能成为新的债务人,而涂某却仍应承担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在偿还按揭贷款本息义务转让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提出抗辩,原来的义务人或许仍然会受到牵连。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