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某村村民代表村老年协会在网络上发帖检举村干部侵占了村集体财产,涉案的村干部以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为由,将发帖人诉至法院。村民的这种举报行为究竟有否侵权?

  原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2015年10月14日,临海市括苍镇某村余康(化名)等七位老年村民,雇人注册了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网络平台上发帖,检举所在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何刚(化名)私自占有集体资源,侵吞村集体资产数千万元,其中一个帖子,至2015年11月6日,阅读量已超过了5万多人次。

  2016年4月7日,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益,何刚将余康等七人告上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为泄愤报复,故意捕风捉影,捏造原告贪污腐败等违法事实。该信息严重侵害和诋毁了原告的名誉及合法权益,其行为显然不是合法的监督和举报,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倘若原告在任职期间存在违纪和其他违法行为,七被告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举报和检举。而且其所在村的老年协会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七名被告实名举报不能代表村老年协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名被告立即在涉案的网络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公开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告:在网上反映村干部问题是检举控告行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分别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对于原告何刚的起诉所称,余康等七名被告在庭审中自有辩说,认为他们七人系本村老年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等,向上级部门及媒体反映问题均是代表该村老协所为,他们不仅有村老协的授权委托书,而且反映内容均加盖有老协的公章。因此,原告起诉七名被告主体不符。

  同时,被告认为代表村老协反映问题的行为系检举、控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从2014年开始,七名被告就代表村老协一直在向浙江省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等人侵害村集体财产的行为,检举材料有快递单为据,并一直上访要求上级部门直接派人来对检举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但一直未能如愿。由于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对全村村民都知道的事实根本不认真调查,所以,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才使得七名被告代表村老协向新浪微博等媒体请求舆论监督,且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都是根据事实阐述的,所反映的内容上也都明确表明“强烈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字样,这就充分说明这些材料实质上就是举报、控告材料,原告曾是村干部,有义务接受村民监督,所以,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问题。

  同时,被告认为根本不存在捏造事实、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希望法院

  法院: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临海市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老年协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法院对被告所作的“被告行为系受村老年协会委托”的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何刚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告应向有权调查的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后再作认定。现被告承认原告何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尚在有关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被告在原告未被确认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之前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原告的信息时应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发表适当的言论,并以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界限。但被告通过花钱雇人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查实的反映原告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帖子,可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七被告立即在涉案的网络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的诉讼请求。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应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应当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上发帖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被告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帖子阅读量超过了5万,可以认定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法院酌定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何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被告辩称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临海市法院依法判决余康等七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发布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中与原告何刚有关的内容。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发帖向原告何刚赔礼道歉(发帖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共同赔偿原告何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朱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