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则“父亲用儿乳名存钱,因无法证明儿子身份不能取钱”的新闻在网络上流传。该新闻起因于2000年2月,刘某在储蓄所办了张存折,并以儿子乳名“刘钦”开户,先后存入700多元。最近,刘某打算将钱取出,但银行要求出具证明,证实小刘与“刘钦”系同一人,因当地派出所没有提供此证明,取款事宜一直拖到现在。碰到这样的事情,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用儿字乳名存钱到期取钱受阻,怎么办?
1999年9月,夏某用其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元,因为当时尚未实行实名制存款,所以银行并没有对夏某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但是几年后,夏某想去银行支取该笔到了存期的存款时,银行却表示夏某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夏某提出质疑,难道这笔存款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吗?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在本案例中,夏某称其在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当时也没有实名制的要求。本案存单所涉款项在存入之时,存款人是否应当进行实名制存款,国家并无强制性的规定。现在夏某持有合法存单原件,且以其儿子的小名存入。该银行亦认可除夏某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据此,应该认定夏某为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夏某所有。所以银行应按照正常程序向夏某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借条用乳名签字
借款人到期赖账怎么办?
2014年7月,市民焦先生的一位合作伙伴刘某因资金周转之需,曾向焦先生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写的是其乳名“六月生”。
鉴于当时双方为好友,当地人也都知道“六月生”即为刘某,焦先生虽心存疑虑但没提出异议。但是等借款到期后,刘某却矢口否认曾经向焦先生借款,并辩称“六月生”并非其本人。为此焦先生很烦恼,用乳名或者代号借钱,就不能拿回欠款?刘某能否因此逃脱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只要借贷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刘某就应承担还款责任。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焦先生可采取下列方式来证明借条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六月生”与刘某为同一人;另一方面,申请司法文字鉴定,确认借条系刘某所写。
吕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