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杨婕大学毕业后被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录用,在签合同时,人事主管说只给她买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并说:“只要你认真工作,公司就不会辞退你,可以一直干下去,不会失业的,所以不用买失业保险,这样对双方都有利。”杨婕考虑到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就同意了。那么,该单位的做法对吗?参加失业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分析:失业保险的征缴具有强制性,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构成违法,因此该信息科技公司的做法必须纠正。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2015年《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除此以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到以下待遇: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016年1月,康元在厨师培训班结业后被一酒店录用为厨师,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实现了初次就业,酒店也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等。4月,康元因确诊患有甲肝而被辞退。酒店经理在向康元送交解约书时,嘱咐康元尽快去办理失业登记,说这样每月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酒店的说法对吗?
分析:该酒店的说法不对。缴费时间长短,不仅决定着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且还影响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首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1.失业前已经缴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者,应当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本案中,康元初次就业后不足4个月就被辞退了,缴费不满1年,因此不符合条件。尽管如此,康元也应当尽快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以获得就业帮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等。
其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期限的,最长为24个月,而并非在失业期间一直能享受。按规定,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主动放弃就业或不接受职业培训
停发失业保险金
刘静所在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她失业了。好在企业之前为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所以刘静能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刘静领取失业金半年后,街道给她安排了一份保洁工作,接着又给她介绍了一份看停车场的活,刘静觉得有失脸面,一口回绝了。刘静没想到,从次月起失业保险金被停发了。那么,失业保险期未满就停发失业保险金对吗?
分析:社保经办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据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而被停止失业保险待遇。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适当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拒绝接受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关于拒绝接受所介绍的工作或培训的次数,有的地方没作规定,有的地方虽作规定但不尽一致。如北京市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指定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发;吉林省规定,3次拒不参加职业培训,2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停发;河南规定: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或培训服务的,停止失业保险待遇。
再次失业
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
余雯于1998年参加工作,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2012年9月因企业进行改制,余雯被裁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2013年9月,经政府就业机构介绍,余雯进入某学校做后勤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停发了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余雯重新就业后,学校继续为她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3月,余雯主动辞职而再次失业。那么,余雯可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期限多长?
分析:余雯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本案中,余雯再次失业是出于本人意愿,尽管第二次缴费年限已达2年多,也不符合核发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她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假若余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于她在该学校工作和缴费时间已满1年不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加上前次尚未领取的12个月,合计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用人单位因有法定的过错情形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的。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