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期间遭遇第三人侵权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赔偿后,究竟还应享受哪几项工伤待遇?请看以下案例。

  刘彩霞于2011年10月22日入职某区环卫局做清扫工。2011年11月25日,刘彩霞清扫路面时被吕先生驾驶轿车撞上,造成刘彩霞受伤住院治疗58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案经警方责任认定,侵权人吕先生负全部责任。经调解,吕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0元。刘彩霞共获得民事赔偿金额16万余元。

  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刘彩霞找到单位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未果后,经刘彩霞申请,当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确认刘彩霞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又经刘彩霞分别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彩霞所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彩霞伤残等级为七级。刘彩霞再次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对刘彩霞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刘彩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环卫处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单位负担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一项,原告经法院调解获得的交强险赔付121600元,虽未明确其中医疗费的数额,但根据交强险合同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的规定,可以确认调解书中121600元的赔付款其中医疗费为1万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赔偿数额中应扣除1万元。遂判决:被告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期间内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本人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共计12万余元。

  法律评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规定表明,由于第三人侵权原因造成工伤,受伤职工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按社会保险法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换言之,除了医疗费用,受害人均可以兼得。

  可见,我国法律对因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方面,并没有否定“双重赔偿”,而是采取了“部分兼得”的限制性赔偿模式,即除医疗费用之外,工伤职工的其他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可全部兼得。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