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老葛是再婚夫妻,婚前他们约定:李女士的工资由她存起来,由老葛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老葛几次住院李女士都悉心照顾。李女士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因此再婚头几年生活也很和谐。结婚3年后,双方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这钱是老葛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所余存,老葛也承诺这钱会分李女士一半。
后来,老葛对李女士渐渐地不满起来。之后老葛说那9万元不给李女士一半了,顶多就给她1/3。李女士对老葛的说法很不满意。她认为这9万元尽管是老葛的工资结余,但也应该算是婚后共同财产,于是要求分割这笔钱。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分配?
首先,李女士与老葛双方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女士和老葛婚前约定“李女士的工资由她存起来,由老葛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姑且不说该约定的形式是否属于书面的,仅就该条款本身看,约定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再则,李女士现在无权要求分割男方的9万元余存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具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于双方有关财产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李女士工资收入和老葛的9万元应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若双方离婚后,如果李女士生活困难,老葛有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