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元旦,褚开新因琐事和老婆吵了一架,老婆赌气回了娘家,晚饭时他一人在家喝闷酒。当他准备开启第三瓶啤酒,将啤酒瓶拿在左手,右手持筷子撬动瓶盖时,突然一声爆裂声,啤酒瓶在褚开新手中爆炸,他本能地紧闭双眼……瞬时,鲜血在他的脸部流淌下来,他一边给老婆打电话,一边走到小区的门前打出租车。褚开新和老婆几乎同时到了医院,老婆迅速带他到了急诊室,褚开新向医生简要述说了事情的经过,医生检查诊断为:右眼下部有一约2厘米的伤口,左手食指有一约1厘米的伤口。幸好没有伤到眼睛。医生对他脸部的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和包扎,对左手食指进行清创包扎,开了口服药并嘱咐要随时进行门诊换药治疗。
经过20余天的门诊治疗,褚开新的脸部伤口才基本痊愈。当褚开新找到卖啤酒的食杂店老板张某要求对其伤害进行赔偿时,张某拒不认账,坚决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春节假日过后,褚开新就将张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啤酒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00元进行赔偿。褚开新向法院提交了在张某食杂店购买5瓶啤酒的小票和医院就诊的病历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褚开新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其提供的医院病历不清晰,不能证明是因啤酒瓶爆裂导致的伤害。褚开新上诉后,二审法院又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败诉后,褚开新找了包括医生在内的几个人看了他的病历,都说看不清楚究竟写的是什么。褚开新问,像这种情况,“天书病历”致官司败诉,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指点: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褚开新败诉是与病历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接诊医生也是有过错的,患者就诊的医院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患者在医院就诊的病历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书面证据。因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下,患者最需要的就是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而诊断和治疗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如实地向医生陈述受到伤害的原因,换言之,患者此时的陈述比以往任何时候的陈述更为真实可信。就本案来说,褚开新在食杂店买了啤酒,且正在吃晚饭时因受到伤害赶到医院,向医生陈述说因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这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患者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伤害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即是可以认定褚开新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但是,由于病历中的记载看不出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而仅有褚开新在事发2个多月后的法庭陈述说因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这就达不到民事诉讼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其败诉是自然的。这是其一。
其二,接诊医生是有过错的。早在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本案接诊医生书写的病历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是有一定过错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因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褚开新就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褚开新如果在起诉前能认真看一下病历或者在诉讼中到医院找医生修改并准确记载病情,败诉的结果也是有可能避免的,褚开新没有这样做,有一定过错,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褚开新可以就自己因败诉受到的损失与医院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以诉讼到法院,由法院依法裁断。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