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周某69岁的丈夫见天色很好,遂邀请老友雷某结伴去春游。不料,爬山途中周某丈夫因运动量过大,导致血压骤然上升而突发旧疾,并由于疼痛难忍昏倒在地。雷某见状,出于担心受到牵连,竟独自离开,甚至既没有向不远处的一家诊所求救或拨打120等求救电话,更未将情况及时告知周某和子女。直到两个小时后,周某丈夫才被好心的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可惜因为已经错过最佳时机而不幸去世。事后,周某曾要求雷某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周某丈夫病发系自身的身体状况所致,而其并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雷某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雷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就其行为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从其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只要能够肯定,行为人便难辞其咎。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雷某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雷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周某丈夫与雷某结伴春游,意味着双方有着共同的目的,也实施了共同的行为,由此便产生了在这一过程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照顾的义务,即一旦一方出现意外乃至处于危险状态,另一方便必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消除危险,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可雷某在周某丈夫爬山出现意外且身处危险后,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向不远处的诊所求救或拨打120等求救电话,以及将情况及时告知周某和子女,却基于一己之私而没有通过举手之劳帮助消除危险,甚至见死不救独自离去,不仅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也违反了自身职责。

  另一方面,雷某存在过错。即在周某丈夫突发疾病、倒地昏迷的情况下,雷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施救将导致损害后果,却听之任之,已具备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再一方面,雷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的损害。即由于雷某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周某丈夫最终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第四,雷某的行为与周某丈夫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雷某能及时施救,周某丈夫的疾病也许能够得到及时控制,至少可以为抢救提供机会,而其置之不理,则已经使这种可能不复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周某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的确源于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未能控制好运动量等,故雷某只能在未尽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