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李先生在绍兴市上虞区一家连锁超市工作了10多年,工作状态一直不错。去年,因为多申报了51小时的加班费,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将企业告上了法庭。近日,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2001年3月,李先生进入上虞区一家连锁超市做电脑信息员。2009年6月,因为工作出色,李先生调任资产保护部,成为资保专员,工作职责包括预防及调查公司舞弊和腐败、接受处理诚信问题的投诉、定期分析投诉与调查开展诚信文化的宣传及培训等。

  2011年9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先生工资由银行代发,每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奖金、绩效补贴等组成,若单位安排加班的,另行计发加班工资。

  因经营不善,该连锁超市的多家门店面临关闭。去年3月和4月份,李先生被派往参与几家门店的关闭工作,加了不少时间的班。在申报加班费时,李先生多报了加班51小时,并成功拿到了多报的加班费。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李先生虚报加班费的行为被发现了。去年8月,企业管理方与李先生进行了谈话,希望李先生将虚报的51小时的加班费退回。谈话中,李先生承认存在多报51小时加班的事实,但他认为关店期间的加班时间已由上级——区域资保经理提议并批准;区域资保经理给他上报实际加班时间前未经本人签字确认,事后比对查证也有给他少报加班时间的情况。之所以出现上报加班时间与实际加班时间不符,是由于资产保护部加班管理混乱引起的。

  不久后,经单位工会确认,公司以李先生在合同期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483.09元,以及未付的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10052.45元。

  “对不诚信、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身为资产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李先生理应带头拒绝。”法官认为,资产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预防及调查公司舞弊和腐败、接受处理诚信问题的投诉、开展诚信文化的宣传及培训等。但李先生通过多报虚报加班时间而受益,其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相悖,符合被告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和处罚力度一般严于劳动法律法规,因此其内容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否则不得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依据。”法官说,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各种欺骗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包括在职期间虚报各项补贴或者费用等,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将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在单位内网公示。因而,法院认定企业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院扣除虚报的51小时的加班费后,也支持了李先生合理部分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李先生的工资及加班费合计4500.2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466.3元,共计8966.5元。

  陈晓潮 屈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