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国首部防治家暴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这就是说,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国家为“家事”立了“国法”。从司法角度看,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施暴者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可能承担三方面的责任。

  张某与王女士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俩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多次殴打妻子。去年春节前,张某再次对王女士大打出手,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为此,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在多次遭受家暴的情况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张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被告因其家暴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实施家暴的严重失职监护人,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规定:“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刘某与秦女士婚龄5年。日常生活中,这对夫妻视争吵殴斗为家常便饭,矛盾越积越深。一日,夫妻俩言语不合,刘某一拳打中秦女士面部,后被家人劝开。随后,余怒未消的刘某用水果刀将其妻左后脚跟划伤。事发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最终法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说法:以往对于家暴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大多给予施暴者口头教育,但往往过段时间家暴还会再次发生。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部门意见”规定中也加大了对家暴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的定罪种类及量刑原则,如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暴涉及的罪名有多种,其中,施暴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施暴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等。

  施暴人的行政责任

  张女士2000年打工时与李某相识,两人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每当手头拮据又得不到满足时,便对妻子拳脚相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谁料没过几天,张女士在自己娘家再次遭到李某殴打。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说法:反家暴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四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定:“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施以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人身保护令:家暴受害人的“安全保护伞”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受害人又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告诫书;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医院的伤情报告;证人、证言;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所制作的书面材料或证明;施暴人悔过书、保证书,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张兆利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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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暴如何取证?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难是共性问题,受害人的诉求往往因缺乏有力的证据而被否定。目前,审判机关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主要有四类: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告诫书;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医院的伤情报告;证人、证言。

  告诫书可作为家暴直接证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书当中所陈述的事实,在未来一旦发生民事诉讼,或者涉及到其他相应处置的时候,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加害人在再次施暴时,不得不考虑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暴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和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更为全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暴的有力证据。证人证言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书面证据。施暴人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心理咨询或者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