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输入错误,重大误解可撤销
不惑之年的何先生于正月初三的晚上参加同学聚会。大家边吃边发红包,好不开心。何先生虽然年纪偏大,但在同学的帮助下很快学会了发红包。酒过三巡,已是半醉的何先生将1000元误当100元,接连制做5个大红包在同学群中发出。抢到红包的同学在惊讶之余问何先生,没喝多吧?何先生回答说,100元算个啥。当同学提醒他是5个1000元时,何先生立马醒过神来,后悔不已。可同学告诉他说,谁抢到就是谁的,后悔也晚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发红包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受合同法赠与条款约束。何先生发红包时内心真实的意思是每次发红包数额为100元,但因饮酒过多,操作失误,将1000元当成100元发出(赠与他人)。这表明何先生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原来的真实意愿有较大差别与误解。何先生若反悔,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红包“张冠李戴”,不当得利应返还
马先生系个体装饰装潢公司老板,春节前放假时,马先生向员工表示,今年的红包(年终奖)于除夕夜发放,除了定位向每人发放,还额外发放2000元散包,到时候别忘了抢红包。为防止发错,马先生还特别让手下制做了发放明细表,并核对了每个员工的微信户名及应发的红包数额。可当他于除夕夜发红包时,还是错将员工小张的6000元红包发给了公司一位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徐某。得知弄错后,马先生要求徐某返还,徐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马先生除夕夜发红包的对象是非常明确又确定的,就是单一的给员工发年终奖金。而且在发放前还特意制做了发放明细表名单及数额。马先生将本来应发给员工小张的6000元错误地发给了的徐某,显然是一种失误。该失误导致徐某获得红包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马先生可要求徐某退还,若不成,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主张权益。
妻子红包赠佛教会,丈夫可主张无效
刘老伯妻子秦阿姨49岁那年一场大病后,经同学劝说渐渐地开始信奉佛教,并加入该教会。2016年春节前夕,该教会在网站设立“捐赠箱”,会员们纷纷响应,并以红包形式捐赠钱款。秦阿姨为表示虔诚,将自己工资卡中近2个月的工资7600余元以红包形式打入教会设立的“捐赠箱”账号内。上周,刘老伯得知此事后,要求秦阿姨追回钱款,可虔诚的秦阿姨回答说,这是我个人的工资,我没花你的钱,我捐多少与你无关。该说法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秦阿姨捐出的钱虽然系她个人工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未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背着对方擅自处分大额财产行为,因侵犯了对方平等的处分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刘老伯可向秦阿姨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引导她妥善处理。刘老伯也可向教会说明实情,协商解决。若不成,也可通过起诉来维权。
只接受红包,不接受所附条件,法律不支持
35岁的朱小姐通过婚姻介绍所与33岁的陈先生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陈先生的一表人才与不菲的收入立马打动了朱小姐及家人。2015年春节期间,陈先生接受邀请,陪朱小姐来到女方家。为早日促成这门婚姻,朱小姐的母亲通过微信将3万元的大红包发给陈先生。3个月后,因性格不和,陈先生提出分手。朱小姐要求陈先生返还红包,陈先生以礼尚往来系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朱小姐母亲给予未来女婿陈先生3万元的红包虽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但该赠与并非单纯的无偿、无条件赠与,是以促成其女儿婚姻为根本目的,该目的属于法律上的附条件赠与。陈先生知道双方年龄有反差,且朱小姐父母不惜赠钱财完全是一心想成就女儿的婚姻。陈先生对朱小姐母亲以两位年轻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意图显然是应当知道的。那么,就不能将赠与钱财与所附的条件割裂开来,只接受赠与的钱财,不接受赠与所附的条件。现陈先生提出分手,赠与人的赠与目的落空,该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受赠与人应返还赠与财物。又由于此系双方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即恋爱关系的前提下之赠与行为,难以在赠与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所附条件,应根据生活常理、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行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钱财,婚恋不成、条件未成就,赠与钱财应当依法返还赠与人。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