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维修会产生费用,但有时候向谁追讨这笔维修费也会成为难题。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一辆上海牌照的别克越野车在绍兴的4S店维修后,车子却被上海一家投资公司偷偷开走了,原来这车已经抵押给了这家公司。这种情况下,修理费到底该由谁承担?

  去年3月初,宁波人蒋某驾驶的一辆别克昂科雷越野车,途经绍兴发生事故,他委托好友叶先生联系了绍兴的4S店,双方签订了维修合同,维修费共计10.5万元。一个星期后,车子维修妥当,委托人叶先生进行了试车确认,但因蒋某出差在外,一直未去提车。

  3月底,上海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趁人不备,派人持车钥匙将这辆越野车从4S店开走了,4S店发现后立即报警。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一年前,车主高某已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双方约定,未经公司许可,车子不能驶离上海。公司声称,自己在行驶正当的权利。

  无奈之下,4S店把驾驶人蒋某告上了法庭。对此,蒋某表示,4S店未向他交付修理车辆,不能证明车辆已经维修合格及产生费用,他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4S店未尽到必要的义务,蒋某无须支付修理费。4S店急了,立即起诉上海的这家投资公司,要求赔偿损失。4S店认为,投资公司采用非法手段开走修理车辆,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占有权。因此,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车辆,或者赔偿损失30万元。对于4S店的诉讼请求,上海的这家投资公司表示不能接受。

  投资公司认为,涉诉车辆已被车主出售他人,4S店请求返还车辆的请求权基础已经丧失。同时,公司方取走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此前公司已与车主明确约定,若车子离开上海,公司有权对车辆依法处置或者保管甚至拖走。投资公司还认为,按照我国法律对于物权优先债权的规定,公司对该车的抵押物权优于4S店的债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某与4S店的维修合同是一种定作关系,作为承揽人的4S店享有对车辆的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优先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在定作人蒋某未付清修理费前,4S店依法享有对该车的占有权,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该车辆。投资公司擅自从4S店取走涉案车辆,导致其不能向定作人交付车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不过,法院认为4S店主张的30万元赔偿款也没有根据。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投资管理公司支付10.5万元维修费给4S店,同时驳回4S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钟伟 裴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