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故土,我又在外漂泊了一年。已是腊月,疯长的思念,扯起了对家刻骨铭心的牵挂……”随着年关的临近,回家过年又成了每个人的期盼。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人在旅途总免不了遭遇各种意外。那么,在途中出了问题究竟应当由谁担责呢?以下来自2015年春运期间的案例,或许能告诉你一些法律常识。
【案例】 2015年2月6日,是肖女士原定回家过年的日子。可由于连日加班,甚至头天晚上还上班至凌晨,本打算眯一会的肖女士,一觉醒来竟然已经是下午2时,即超过乘车时间近7个小时。而当她火急火燎地来到车站,客运公司却明确告诉她,因为她已超过约定时间,既不能办理改乘,也不能退票,即车站不再承担运输责任。
【点评】客运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办理退票、改乘是有规则的:一方面,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另一方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再一方面,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正因为肖女士超时责任在自己,自然无法退票。
遭遇伤害,索要赔偿有讲究
【案例】 2015年2月11日,李先生搭乘一辆客车回家过年时,司机因为见有行人突然横穿公路,而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昏昏欲睡中的李先生由于猝不及防,在惯性的作用下,一头栽倒在车厢过道上。事后,不仅花了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而面对李先生的赔偿,客运公司却以其属于紧急避险为由,让李先生去找行人索要。
【点评】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因为其责任承担是有讲究的:一方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且对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适用;另一方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还有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的义务;再一方面,即使是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运输企业也应先予赔偿,但可在赔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行李毁损,要求赔偿有说法
【案例】 2015年2月13日,朱小姐乘坐客车回家过年途中停车用餐后,发现客车行李箱操纵杆已经翘起,自己的行李包连同包内的笔记本电脑等早已不翼而飞。原来,司机下车时误触到开关,以至于行李箱被打开,小偷趁虚而入。可对朱小姐的赔偿请求,客运公司却表示只愿意赔偿一半,因为朱小姐自己也没有尽到看好行李的义务。
【点评】客运公司必须全赔。《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自朱小姐购买车票上车之时起,公司即具有确保朱小姐自带物品安全的义务。只要客运公司对行李的丢失具有过错便难逃责任,而客运公司恰恰存在过错:客车行李箱被打开,完全源于司机的失误。相反,朱小姐在行李被放入客车行李箱后,已经既没有实际控制的能力,也没有控制的义务。
迟延到家,要求补偿有法可依
【案例】 2015年2月18日晚,归心似箭的陈小姐终于坐上了回家过年的客车。想到除夕一大早就能看到久别的父母,陈小姐心里甜滋滋的。谁知,客车走到半路便出现故障。而司机只是打了个电话叫客运公司派人修车,自己却搭乘“摩的”跑回附近家中等候。好不容易熬到下午4时,客运公司才派人前来传话:请各自寻找办法回家。
【点评】客运公司必须对陈小姐等给予补偿。《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虽然客车发生故障事出有因,但并不能免除客运公司在合理期间将乘客送抵的义务,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无疑构成违约。而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陈小姐等有权要求客运公司补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