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出台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省财政厅确定的PPP示范市县,省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支持PPP示范市县建设,推动PPP项目签约、开工建设。
据了解,2015年,丽水、杭州、温州、海宁、诸暨、江山、常山、温岭、义乌、瑞安等10个市县被确定为PPP示范市县。此次出台的奖补政策在于鼓励示范市县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
与此同时,对列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完成签约的,省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综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1%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不过,已在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纳入综合奖补范围。
综合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对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综合奖补资金由市、县(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当地推广PPP模式方面的支出。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综合奖补政策自2015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本报记者 江英华 通讯员 陆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