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向区法院起诉称:父亲年初时患慢性病去世,留下当初父母共同购置的一套房屋。父母买下这套房屋后,全家人一起居住在里面,以后兄姐李大、李二先后结婚迁往他处居住,唯独他李三结婚后仍与父母一起住在这里,他同时还照顾着父母的日常起居。父亲在世时曾经立下口头遗嘱,他多次对人讲过,自己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就归李三所有,只是如果老伴还健在,就得保证她终身居住。李三认为父亲的口头遗嘱重复多次,且有母亲可以作证,现在父亲去世,理当执行遗嘱了。李三的母亲说确有其事,她还说老李生前不光对她讲过,还对其他不少人都这样讲过,因此这套房屋应当由李三继承。李大也承认父亲曾经对他讲过这样的话,但他却认为这只是嘴上讲讲而已,父亲从来没有写下过正式的遗嘱。李二则表示对此说法一概不知,她和李大都认为应当实行法定继承。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李三要求按照口头遗嘱的方式来继承这套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三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李三的诉讼请求?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认为,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李三的父亲生前多次说过的“以后房屋归李三”,是否能成为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确定了口头遗嘱,并严格规定了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第一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譬如遗嘱人随时有生命危险,时间或条件都不许可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第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与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由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因此继承法还规定了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原先的口头遗嘱无效。现在从各方举证的情况来分析,李三的父亲尽管多次讲过房屋归李三,但最后一次并不是在危急情况下讲的,仅凭这一点就不能成为他的口头遗嘱。正因为此,李三要求按照他父亲的口头遗嘱来继承这套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给予支持。第二个问题是,即便是李三的父亲立有遗嘱,这套房屋也不全是他的遗产。已有的证据证明是老李生前与老伴一起买下的,因此是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时老李说自己死后房屋全部归李三所有,这一讲话内容如果真能成为口头遗嘱的话,那么他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就包括了老伴所有的部分,真能成为老李遗产的只是房屋的一半产权。
钟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