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钟老师与李老妈系夫妻关系。前不久,双方因孙女教育问题而产生分歧,进而闹到离婚的的份上。一个月后,钟老师提起了离婚请求,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约定:钟老师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一套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过户到李老妈名下,钟老师另支付李老妈离婚补偿金10万元。若违约,钟老师承担向李老妈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责任。但钟老师未按期履行协议。前不久,李老妈诉至法院,要求钟老师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履行协议内容,可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约定即是协议、合同,而且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显然,夫妻之间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调整?《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据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之所以不适用合同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类合同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例如男女双方达成关于结婚的协议,即使都出于自愿,未经过相应的登记程序,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所以说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其他法律调整,而不应适用合同法,但如果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应受合同法调整。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分割财产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钟老师与李老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在履行时除适用《婚姻法》外,还应受合同法调整。
第三,既然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有效,那么一方未履行协议内容,对方可否要求其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呢?
夫妻财产约定虽然受到夫妻身份关系的约束,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婚姻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那么,既然此协议合法有效,钟老师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即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如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陆明华 林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