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评价对象和时限、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研究方法选用及鼓励政策等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中指出,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助于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

  在药品质量与疗效方面,国内仿制药不仅较原研药有较大差别,而且有些仿制药与国外的同类仿制药也存在一定的距离,国内不少患者宁可从印度等国走私仿制药,也不愿用国内同名仿制产品,其原因就是如此。国内有些仿制药的质量较次且同质化严重,与一些仿制药企业急功近利、缺乏长远战略有关。

  仿制药虽然名为“仿制”,其实也离不开基础性研究。假如不注重基础研究,只想等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一过,就直接按照原研药所公布的成分进行生产,则质量与疗效难免大打折扣。因为药品的生产过程很复杂,即使配方相同,只要比重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成品的质量也会大相径庭。而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虽过,但仿制药与原研药、仿制药相互之间仍存在较强的市场竞争,其核心技术尤其是生产工艺技术,仍不会公之于众。

  因此,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药企是一次提醒、一种约束,告诉他们,仿一个虚名容易,仿到同等质量和疗效却并不容易。只仿制外表,不注重实质性开发的做法必须改变,否则,仿制药没有前途可言。其实,药企不注重仿制药再开发,希望简单“拿来”了事,与市场在这方面的心理不无关系。因为社会上对仿制药存在误解,不少人认为仿制药与原研药之间既然可以做到成分相同,疗效自然会趋于一致,只要没有造假,即使质量有差别也不会太大。也会有人搞混仿制与仿冒两者,认为仿制就是一种造假,殊不知原研药过了专利保护期,仿制不仅被允许,而且是普遍现象,当原研能力不足时,仿制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这些误解,都不利于仿制药的生存与发展,也为药企通过简单仿制赚“快钱”创造了条件。

  社会上对于仿制药的不同误解,也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来化解,评价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有利于提升患者对于仿制药的认识,进而倒逼药企认真对待仿制药,自觉保持质量与疗效优先原则,并让药企谨记,药品开发不能完全走捷径,原研药虽对药品开发指明了方向,但许多基础性研究仍不能省,更不可能凭空就能照搬过来。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