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璐(化名)是三个微信群的群主,各群成员均达400人以上。为吸引各位成员,也为炫耀和寻求刺激,博大家一乐,肖晓璐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在群内转发了37个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传播了341件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被点击数达到1.5万人次。令肖晓璐始料不及的是,肖晓璐近日竟因此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肖晓璐不服,认为自己纯属为了搞笑,并未牟利,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律师解答:肖晓璐的行为确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广泛散布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并没有将行为人动机如何,是否为了牟利作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传播行为且情节严重,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是:“(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正因为肖晓璐在群内转发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37个,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达341件,被点击数达到1.5万人次,即不仅同时具备三项情节,甚至均超过了规定限额,自然也就罪有应得。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