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借款,作为债权人,甲拿着借条去打官司,法官以大额借款没有转账凭证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而乙同样没有转款凭证,追债行为却获得了法官的支持……法官为何“厚此薄彼”?来看看法院日前公布的民间借贷案例分析,你或许就能得到答案。

  案例一

  50万元借条写错姓名

  法官认定是虚假债务

  2013年3月,黎某手持一张50万元的借条,将“何建峰”及其妻子苏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和妻子苏某连带偿还其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黎某说,2012年7月22日,“何建峰”向他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何某应诉后,承认借条上“何建峰”的签名捺印是他的,但坚称这是笔赌债,且是在他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

  黎某否认了赌债的说法,自称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资金充足,当时他将50万元现金直接给了何某,但除此之外,黎某再拿不出任何证据。黎某还说,他与苏某是同学关系,当时借钱就是冲着苏某的面子。可在这张借条上,却并未见苏某签字确认。苏某则表示不认识黎某,也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更离谱的是,借条上的“何建峰”并不是何某的名字,连出生日期也搞错了。

  法院认为,黎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清楚何某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就将50万元大额现金无偿无息出借给何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错误的姓名和出生日期,这实在与成年人应有的理性和谨慎做法不相符。且在庭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质证过程中,黎某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也与庭审时存在诸多不一致,这些行为明显与常理相悖,黎某本人也未到庭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法院判定该笔借款并不真实存在,驳回黎某的请求。黎某不服上诉,经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了看借条,还要综合其他因素。对于大额借款,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交易习惯等情况。

  案例二

  借50万元拿保时捷做担保

  无转账凭证法院也认可

  2013年4月16日,陈某球向陈某明借了50万元,约定3个月后还钱。在《借条》上,陈某球承诺“保证按期归还,如不按期还清,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为了表明诚意,陈某球还将其名下的一辆保时捷小轿车的产权证,即《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交给陈某明做担保。但双方未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看到有豪车做担保,陈某明安心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球。

  谁知到了还款时间,陈某球却食言了,分文未还。陈某明便将陈某球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还钱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在法庭上,陈某球却说,他根本就不认识陈某明。那张《借条》属于格式借条,且只是借款合同,他根本就没拿到钱,而陈某明也确实拿不出转账证明。

  法院认为,陈某明提供了陈某球亲笔书写的借条和陈某球拥有产权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作为证据佐证,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在陈某球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球收到了陈某明的借款50万元。因此,陈某球应该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在很多民间借贷中,交易习惯是双方只出具一份借条,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转账凭证或收据,当事人只用借条代替了这一切。在该案中,法官根据借条内容、《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与另案借条相结合,形成证据链,认定陈某球已收到借款。如果陈某明拿不出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他的主张很可能会得不到支持。因此,在借款时,最好通过转账方式留一份凭证。一旦借款人赖账,这份证据就会很有力。

  规范手续保留证据

  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法官提醒人们:民间借贷中,要学会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借人,出具借款合同、借条时要书写规范,注明其中的重要事项。如借款当事人、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担保等,特别是要注意保存相应的借条、收据和转账凭证,同时,最好采取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和还款付息。作为借款人,切不可盲目向他人借款,如果借条是赌债等非法债务,或者把高利息计入本金的高利贷的,或者存在胁迫、暴力等情形的,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借条无效。如果在诉讼时才提出此类抗辩,将很难收集证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借款人本人要积极到庭参加诉讼,不然将有可能承担拒不到庭的后果和法律风险。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