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情侣分手后,昔日的至亲至爱变成了至疏至仇,他们之间的那些“旧账”该怎么算?关于情侣之间的财产纷争,法官们说,厘清这些“情债”其实并不简单。

  A.欠前男友的天价款是否存在

  经同学介绍,晓青认识了王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生活在一起。之后,晓青渐渐发现王庆的脾气不好,甚至还隐瞒此前离异并在老家育有一子的事实。晓青决心要结束这段关系,不想王庆却要与她做另一番“了结”。王庆不仅列出了同居期间自己为晓青支付的各项生活开销、旅游费等共计300万元,还拿出了一张晓青亲笔书写欠王庆100万元的“欠条”和确认分10年偿还该笔欠款的“还款计划”,要求晓青偿还欠款及利息。

  对于王庆的起诉,晓青觉得很冤枉,称王庆和自己交往期间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还要照顾老家的母亲和年幼的孩子,根本没什么积蓄,反倒是自己“倒贴”了很多。而王庆提供的这些证据都是自己在胁迫下写的,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法律行为。接到诉状后,晓青随即也反诉了王庆,要求法院撤销之前自己写的“欠条”和“还款计划”,并返还自己已经偿还给王庆的9万元。

  法院经一审认为,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王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晓青花费的费用为21万余元。晓青出具“欠条”确认100万元欠款,相对于王庆花费的上述费用,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故依法变更双方的欠款金额为21万余元。扣除晓青已偿还的9万元,晓青尚欠王庆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欠条的效力要综合多种因素认定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原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在这样一对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晓青分手时出具一份欠款金额高达100万元的“欠条”,且另有“分十年偿还”等明显具有人身性质的还款约定,讼争“欠条”的效力认定,应结合晓青出具“欠条”时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表征、王庆的经济来源、王庆为晓青实际支付的费用等情况予以综合考查。

  晓青提交的证据都为自己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受胁迫的事实。此外,晓青实际偿还9万元欠款的行为也与此主张自相矛盾,在其与王庆两次电话录音中,对还款事宜未提出异议,甚至还表示会还款。王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自己在两人同居期间具有支付300多万元款项的经济来源,信用卡账单上直接体现的物业、装修、旅游等费用为21万余元,其余部分的费用花销并不能证明系王庆与晓青共同生活开销。

  B.买房的钱到底是谁付的

  2004年,48岁且已婚的陈杰与32岁未婚的阿秀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之后同居。2007年,阿秀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房产。2009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由于陈杰一直未能履行承诺,与妻子离婚再娶阿秀,两人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分手。不料,分手后不久,阿秀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陈杰向法院起诉并出具了一份《抵押合同》,上面有阿秀亲笔书写因欠陈杰100万元,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陈杰,承诺在还清欠款之前阿秀不得将此房出售或赠与他人,此合同终身有效。

  在法庭上,这对昔日情人各执一词。陈杰称自己分次将100万元借给阿秀让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事宜也都是自己亲自与开发商沟通办理。因当时基本都是现金往来,又没打借条,后来就一次性让阿秀写一张欠条。故阿秀才承诺用购买的这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亲自书写了《抵押合同》,承诺在需要时会随时还款。而阿秀则称当时自己有孕在身,陈杰说会与老婆离婚,与自己结婚,这个承诺深深感动了她,为了表示自己愿意一辈子不离开陈杰,才写下了这份《抵押合同》。

  法院经审理,考虑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明欠款的《抵押合同》所载金额及一般正常的款项交付习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最终判决阿秀应向陈杰偿还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并驳回了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还要相应的付款凭证才有效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阿秀出具的《抵押合同》中100万元欠款是否真实存在。陈杰主张阿秀欠款100万元,除提供一张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外,还应提供相关付款行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陈杰主张该100万元欠款中部分用于为阿秀购买房产及支付银行按揭;阿秀也承认陈杰支付了部分购房按揭款,但坚持认为首付款是自己支付,但又未能提交自己支付该首付款的相关证据,故推定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余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系陈杰支付。

  C.付出的钱能否以不当得利收回

  已婚的阿勇和晓婷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阿勇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晓婷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再次因争吵大打出手并报警。此事发生后不久,两人分道扬镳。

  阿勇先是一纸诉状将晓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钱,但法院以阿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晓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阿勇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要求晓婷还款。阿勇称当晚两人在晓婷的暂住处谈分手,晓婷情绪激动,把门关上后拿出一把刀不让阿勇出去,说自己没钱没办法生活,索要5万元,阿勇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就去ATM机转账。阿勇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晓婷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晓婷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否认自己用刀威胁阿勇的行为,认为阿勇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

  而法庭上,晓婷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阿勇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阿勇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阿勇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

  法院经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阿勇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自愿付款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当对该四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而本案中阿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晓婷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阿勇配偶的情况,故阿勇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亦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D.莫以借条欠条表达忠实爱意

  法官提醒:情侣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属人之常情,在财务方面也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我国的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每个人应遵守社会的道德底线。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或爱意。(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安海涛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