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今年62年,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老人,也是闲不住的人,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村里的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老沈等村民为其捆扎木料。今年6月的一天,老沈在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住院治疗。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老沈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曹某则以老沈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还说即使有误工,损失也无法确定。老沈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律师指点: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的存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老沈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获取一定收入,而在为曹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实际失去,因此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老沈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最后,老沈的误工费的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老沈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