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游手好闲,又染上赌博恶习,为躲避他人上门讨债,老父亲一气之下与儿子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若干年后,儿子在一场事故中身亡,当父亲要求继承儿子死亡赔偿金时,遭遇儿媳的拒绝。断绝父子关系后,老人还有继承权吗?
[案情回放]68岁的罗老伯是一名乡村退休教师。不肯吃闲饭的他,退休后一边发挥余热,利用晚上时间办补习班,一边享受天伦之乐。可让老人不省心的是小儿子罗利(化名)游手好闲,人早已过了而立之年,不好好务农,在外打工也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为此连个对象也没找到。更可气的是罗利还染上的赌博恶习。2007年初,罗利信誓旦旦向父亲表示痛改前非,声称要自己开个小公司创业,向老人借钱。可借去老人10万元钱后,竟然不到半年光景就因赌博输个精光,还欠下一屁股债款。债主们找不到罗利,时常登门向罗老伯讨要。2008年“十一”前夕,因与债主发生争吵,罗老伯一时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哪知,罗利不知悔改,对老父亲不闻不问。出院后,罗老伯起草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并找来村支书作见证,逼儿子在上面签下名字。从此,每有上门讨债的,老伯便拿出“协议”予以回绝。
2014年12月初,儿子罗利因与债主发生纠纷,双方在互殴过程中不幸意外身亡,并获得39万元的赔偿金。得知此事后,罗利的母亲秦大娘要求与儿媳刘某分割遗产,刘某以罗老伯与罗利脱离父子关系后无继承权为由予以拒绝。尽管秦大娘再三表明那是他们父子之间的事,与她无关系,但刘某依然不肯接受。
协商不成,秦大娘经咨询法律人士后,以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罗利的遗产39万元。法院受案后,依法追加罗老伯为共同原告,并经审理后认为,罗父与其儿子罗利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行为,虽有双方签字,但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之情形,该协议书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罗父、罗母对其子罗利的遗产与被告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罗利与刘某婚后无子女)。遂判决原被告分别各继承遗产份额13万元。
[法律评析]我国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缘关系不能人为地加以消除,所以任何脱离自然血缘关系的协议或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
虽然我国《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断绝父子关系,涉及抚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四种丧失继承权情形,也并未将自愿断绝父子关系列为其中。
综上,“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之民法原则,更因违法而无效,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与采纳。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