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素英(化名)是某医院的一名妇产科医生,她的微信“朋友圈”大多是医生,经常讨论的问题也多是医疗和医术问题。在前不久,一名退休的医生在微信中向何素英询问一个多次做“人流”可能导致不孕的问题并请求何素英为她提供理据,以说服她的一名亲属不要做第三次“人流”了。何素英先在理论上简要阐述了未生育女性做二次以上“人流”不易再怀孕的机理后,接着讲了自己经治的一名苏姓患者由于在读大学期间两次做“人流”,结婚后三年仍然没有怀孕,经过多方治疗,直到35岁才怀孕,而且生下的孩子还有先天性疾病。几天后,这名医生告诉何素英,她的这名亲属看了微信后,决定不做“人流”,把孩子生下来,并对何素英表示感谢。

  又过了有二十几天,何素英在微信中提到的那名苏姓患者突然找到她,质问她为什么将她的怀孕及生育情况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使自己的这一隐私为多名熟人和朋友所知。苏某认为何素英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何素英为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何素英感到很冤枉,认为自己并没有伤害她的故意啊,且这也只是在微信“朋友圈”的私人空间发言,流传出去也实在是一种机缘巧合。何素英问,像自己这种情况,在微信“朋友圈”的微信涉及他人隐私,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吗?

  律师解答:从通常意义上讲,凡是属于当事人隐藏在心头不想让他人知道的秘密,都属于隐私的范畴,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的依据,故意或者过失地泄露他人隐私即是侵犯他人隐私权。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何素英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送的微信涉及到了苏姓患者的隐私,虽然不属于故意,却是有过失,侵犯了苏姓患者的隐私权,依法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何素英认为自己仅仅是在微信“朋友圈”中这个属于私人空间里,为说服他人的正当目的才涉及到苏姓患者的隐私情况,并不能算公开泄露他人隐私。其实,如此理解微信“朋友圈”的性质是不尽正确的。“朋友圈”仅从名称上看似乎都是朋友,其实,现实的微信“朋友圈”并不这样简单。例如,某人加入某一个“朋友圈”时,并不需要经过“朋友圈”中全部或者是多数人同意,如此,就不能保证“朋友圈”中的人都是朋友,甚至也不能保证彼此都是熟人。久而久之,某个微信“朋友圈”中的人员构成就远远超出朋友的范畴了。其实,即使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人都是朋友,但这些朋友之间也没有制定严格的规则为大家所遵循,诸如任何人都不能再向外传播在“朋友圈”内所发的信息。因此,即使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中有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也仍然有被传播出去的可能。所以,在“朋友圈”中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泄露出去的,隐私的发布人仍然是有过失的,也同样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何素英在微信“朋友圈”发微信涉及他人隐私的行为确实是过失地泄露了苏姓患者隐私,应当主动认错、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唯有如此,方是正确的问题解决之道。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