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中考失利的马楠楠入职某职业专科学校,就读于机电专业。入学不久,马楠楠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与初中一年级学生苏可相识。9月下旬一个周末的下午,马楠楠趁同宿舍的同学纷纷回家之际,邀请苏可一起吃晚饭。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小饺子馆喝了瓶啤酒、吃完饺子后,马楠楠将苏可带至自己的学校宿舍,两人借着酒劲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尔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两人在马楠楠的学生宿舍以及学校附近的日租房内,数次发生性关系。此事被苏可母亲刘雪知道后,考虑到怕影响女儿的名声,刘雪既没有向学校告发,也没有报警。后经与马楠楠的父母协商,双方家长达成和解协议:由马楠楠一次性赔偿苏可3万元,双方就此和解,不得再有相约往来。

  然而,就在双方父母亲达成私了和解的第三天,经他人匿名举报,公安机关以马楠楠涉嫌强奸罪对其传唤并立案侦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马楠楠如实交代了自己与苏可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反复强调双方都是你情我愿,不承认是犯罪行为。

  2015年3月中旬,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不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楠楠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幼女)苏可,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马楠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马楠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为防止对被害人的伤害,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马楠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法官评析]未成年人自愿恋爱、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为何认定马楠楠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双方发生性关系,确实是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情形。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可见,我国法律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实行的是特殊保护原则。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亦不问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马楠楠与苏可已经自愿达成和解,法律为何不予认可?一般情形下,凡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私了和解。即便私下了结了,只要接到群众举报,案件主管机关就必须受理、立案侦查。法律允许和解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本案马楠楠与苏可发生性关系行为,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因此,其和解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