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经人介绍与董林(化名)再婚。再婚不到一个月,董林即外出打工,林某在家照顾他有病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女儿,并负责耕种董林家的承包地。前不久,董林向林某提出离婚,林某无奈同意离婚。两人在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董林说为了感谢林某几年来对他及他家的照顾帮助,主动提出将他婚前的客货两用车(价值约5万元)给林某,还要借1万元现金给林某。林某当时不肯要,但董林执意要这么办,并写在了他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林某也就在协议上签了名。在去民政部门离婚前,董林就把1万元现金给了林某。之后他们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办完离婚手续几天后,当林某提出将客货两用车交给自己并过户时,董林却反悔了,说是他以后还要靠搞运输谋生,而且他问了律师赠与是可以撤销的。那么,这样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究竟能不能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这就是说,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有几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林某与董林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董林有义务对林某有所补偿,本案中,董林赠与林某财产也是在尽道德义务。
因此,尽管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董林也是不能撤销赠与的。林某可以与董林协商,讲明其中的道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实在与董林协商不成,林某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客货两用车赠与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林某获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陆家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