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刚从大学毕业的钟新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钟新从事技术培训工作,无论是钟新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须支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后来,因钟新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15年5月1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30日前离开该公司,但遭公司拒绝。2015年8月,钟新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但该公司以钟新违约为由要钟新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钟新应否支付原聘用单位违约金?
律师指点:虽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钟新仍无须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还在试用期内的,则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劳动合同即告解除。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尤其是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如劳动者要解除合同,甚至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虽然该公司不存在让钟新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只能说明钟新无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等于钟新不能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更何况钟新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公司。
另一方面,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该两条规定的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钟新既不是上述人员,也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加之该条款实质上限制了钟新作为劳动者的人身、劳动自由,决定了“谁违反都得支付违约金”的对等约定,并不能使违约金问题合法化。
陆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