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落地宁波市。根据方案,宁波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试点方案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宁波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健康保险每月200元的扣除额,体现在宁波市民身上的个税优惠到底有多少?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为例,超过3500元的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等级有不同的纳税标准。扣除每个月200元的健康保险保费,宁波市民实际应纳税额就会有差别,大多市民每个月基本上能少缴税几十元。

  试点方案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宁波市会立即组织实施。

  宁波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健康保险是有特别约定的,即前提是宁波市民要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目前这种产品正在研究制定中。而根据保监会印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应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适当降低保险金额,不得设置免赔额。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暂行办法》还对保险公司提出特殊要求,即“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于不能带病购买商业健康险的消费者来说是极大福音。陈冲方圆圆

  ♦相关链接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托举民生。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4个直辖市全大市及各省、自治区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