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多年未孕闹离婚宝贝孩子却来临
岳先生与白女士于1989年结婚,婚后感情平淡,但是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两人多次求医,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已经结婚有十个年头,上天依然没有眷顾这对夫妻,面对双方老人的压力,随着年纪一天天变大,岳先生与白女士双方选择了平和的分手,于2008年9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约定这些年来看病求医所欠下的共同债务15万元两人各自分担一半。考虑到白女士跟着自己这么多年,岳先生把两人共有的一处房屋也给了白女士。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两人刚刚协议离婚,白女士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居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这个从天而降的礼物给了白女士太大的惊喜,在告知了岳先生后,双方决定再仔细考虑一下彼此的关系,看看是否复婚。
为了孩子成长
他俩决定复婚
由于双方已经结束了多年的夫妻关系,在出现这个问题后彼此也都很纠结,尤其是双方父母的反对,岳先生是几代单传,岳先生的母亲一听说白女士怀的是个女儿,便开始犹豫,从中也动摇了儿子复婚的决心。但是,随着之后女儿的降生,想到活泼可爱的女儿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岳先生终于在纠结了两年多后,2011年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决定与白女士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为维持婚姻关系稳定
复婚后变更协议
复婚后双方都彼此感觉到了这段婚姻关系里微妙的变化,但是也并没有多说什么,还是一如过去一样生活,只是婆婆每次过来冷嘲热讽的语气让白女士有些心寒。2013年4月,岳先生为缓和夫妻关系,与白女士约定并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共负债务15万元不再各自负担一半,而是由岳先生全部承担。2013年5月,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原房屋变更登记到白女士名下。
再次离婚
协议应该如何解释
然而就在2013年11月份,岳先生却忽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失望透顶的白女士同意离婚,但是就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有不同意见,并且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次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岳先生承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却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协议没有效力。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岳先生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在本案中,原房屋在离婚后已经归白女士所有,相对于复婚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并不导致白女士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房屋归属白女士的约定,已经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婚后的房屋变更登记属于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因此该房屋属于白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岳先生无权分割。
复婚后双方债务约定的效力。离婚时岳先生与白女士俩人关于对共负债务15万元约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复婚后俩人各自负担的债务并不转化为共同债务,复婚后双方又对债务做出约定为由岳先生一人承担,是对原债务承担做出新的约定,与离婚时做出的债务承担约定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之前约定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仍属于原来离婚协议的内容,此协议的效力无关是否公平的影响。夫妻间财产分割协议的做出,更多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带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岳先生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个案之二
赌博恶习成为离异的导火线
程女士与凌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自由恋爱了一年以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程女士在婚前就听别人说过凌先生有赌博的恶习,但是在两人恋爱期间,凌先生没有再进行赌博,并且也信誓旦旦地保证以后也不会再沾染任何赌博行为。但是好景不长,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凌先生再次参加了赌博,在结婚后三年不到的时间里,凌先生赌博输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甚至还借外债还赌债,毫无悬念的,在女儿长到6岁的时候,程女士怀着绝望的心情与凌先生签署了离婚协议。
双方协议约定债务承担
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家中存款已经替凌先生归还赌债,家中唯一一处楼房也已经出卖替凌先生还了赌债,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关于家中所欠外债全部由凌先生一人偿还,其中欠女方亲戚的5万元由男方负责偿还,每年还1.5万元,还完后再还女方15万元。该协议是在2005年签订。
妻子婚后无奈归还外债
在两人离婚后,由于凌先生并未按时归还程女士亲戚的5万元,程女士一边带着孩子,一边用微薄的收入陆续偿还了这5万元的借款。但是由于都是亲戚朋友,程女士还钱的时候并没有相关的手续。于是拿着离婚协议将凌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由程女士本人偿还的5万元借款。
主张签订协议违心
丈夫拒绝还债
凌先生出庭应诉后,称离婚协议上签字虽然是自己签的,但是自己当时是因为赌博存在错误,是在违心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另外,借的钱已经都用卖楼房的钱还清了,自己从未从女方亲戚那里借钱,至于女方是否出借,以及到底钱是做什么用了,自己也不知道,不承认离婚协议有效,也不同意还钱。同时还称即使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是这是2005年的时候签订的协议,协议上明确约定每年还1.5万元,应该在三年内还清,但是签订协议距离现在已经接近10年的时间了,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拒绝还钱。
◆法官讲法:
夫妻约定对外没有效力
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债务约定对于外人是没有效力的,对于对外债务,夫妻在离婚后还是应该偿还。债权人也有权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债务。在本案中,程女士归还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有权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凌先生主张偿还。
至于凌先生主张的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年还1.5万元,共偿还5万元,这是对于所欠女方亲戚外债的约定,在程女士归还了所欠亲戚5万元后,其与凌先生并未约定还款的时间,因此,程女士有权随时向凌先生主张归还。在此,法官提醒,夫妻间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谨慎,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约定对外并不具有效力,夫妻任意一方都有对外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但是在偿还后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主张返还。吕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