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赵某于今年3月到某建筑公司做搬运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月领取工资。今年6月5日,赵某在工地推车时,车辆翻倒致其左臂骨折。赵某请求建筑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被拒绝。
建筑公司拒绝的理由有两点:其一,赵某在受伤时已65岁,超过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二,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赵某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赵某问:老年农民工因公致残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解答:建筑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老年农民工因工受伤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中只有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外。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赵某在建筑公司的工地参加劳动,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建筑公司不能以赵某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如果赵某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赵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进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是,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保障能力较弱,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而且《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赵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虽然赵某的年龄已达65岁,但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否定其工伤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有义务为赵某申报工伤,赵某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某本人也有权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另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如果建筑公司没有为赵某办理过工伤保险,那么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