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及家属与医护人员积极而密切的配合是诊断和治疗疾病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而患者及家属与医护人员的密切配合除了患者及家属向医护人员正确而详细说明病情、症状及病史等与疾病有关的情况外,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医护人员及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医疗风险、医疗方案、诊疗中的注意事项以及诊疗中及出院后的自我保护和预防措施,等等。这既是诊治疾病所必须,也是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所要求。
但在实际诊疗工作中,或许是由于医护人员太忙而忘记了告知,或者在医护人员看来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不需要告知或者不需要细致告知,或者过高估计患者及家属的理解能力而没有进行比较详细的告知,或者是由于粗心马虎等原因而发生错误告知,例如,笔误、字迹潦草等致患者及家属认知理解错误等。如果最后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或者成为患者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原因之一,或者是患者及家属认为是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的,从而会引起医疗纠纷。这些本不应当发生的或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其结果是导致医患双方双输的局面。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重演,笔者这里撷取曾经发生的一些案例,希望大家尤其是医护人员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
医嘱不详,医院被判赔款32万元
1993年4月初,青年患者余某因发热、咳嗽到被告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2002年8月,余某因胸部不适再到该医院门诊检查,医生诊断为“风心、主闭、二狭、二闭、心功能不全”。此后,余某按医嘱每月复诊一次,进行治疗。
2004年10月,余某又到该医院处门诊,医生要求余某进行胸外科会诊。余某未引起重视,直到同年12月才到胸外科就诊。医生进行会诊后认为病情严重,须进行手术,于2005年1月20日施行了“主动脉瓣、二尖瓣置换术”。术后的第三天患者死亡。南京市医学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余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1993年首次对余某诊疗后,没有明确告知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导致余某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进而在长达9年的时间内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最终使患者在手术3天后即死亡。因此,死者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未能提供应由其保管的1993年患者住院病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在1993年患者出院时未能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出院后的复诊记录,被告医院也仅仅医嘱“随诊”,并没有明确告知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医院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在1993年~2002年7月期间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法院还认为,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虽然被告医院医嘱不尽具体详细,但是患者对“随诊”医嘱也存疏忽,在此后9年时间未针对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且2004年10月被告要求外科会诊,但患者直到2个月后才到外科就诊。所以,患者自身的疏忽也应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被告医院在医嘱告知中的过错情况,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死者余某家属321319.84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万元。
点评:本案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属于医疗事故并不等于医院在诊疗方面就没有任何过错。其中没有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患者进行明白和详细的有关病情诊疗方面的告知即为过错。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要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不需要患者一方再进行其他的举证,即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并对该过错发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患者出院后的复诊记录,被告医院也仅仅医嘱“随诊”,并没有明确告知患者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而没有预防与疾病的发生发展显然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也即与患者的死亡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好在2004年10月,余某又到该被告医院处门诊时,医生明确告知余某进行胸外科会诊,是余某自己未引起重视,直到2个月后才到胸外科就诊。如果没有这一次告知,被告医院还将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病历像“天书”,病人看不懂获赔偿
2014年3月,2岁的患儿小伟因为发热咳嗽,其父母带他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后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之后,小伟在该医院死亡。
小伟的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医生书写潦草,病历像天书,家属根本看不清小伟究竟患的是什么病,也不清楚医生开出了哪些药物。
司法鉴定机构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核对病历,仍然无法把全部内容辨别出来,对缺失的病历评估鉴定后,得出了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80%结论性意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点评:医生书写病历,首先是给患者及家属看的,是正确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患者及家属都看不懂,自然就失去了病历应有的作用,对正确诊断和治疗疾病产生不利的作用和影响。
在本案中,不但患者及家属看不懂病历,而且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作为医疗方面的行家,也同样不能全部看懂病历所写的内容,这就自然起不到病历应当起的作用。患者及家属自然也就没有办法按医嘱配合医院的诊断和治疗。
本案医院医生的行为也是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并对该过错发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也得出了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80%结论性意见。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是一点也不冤枉的。
医生工作马虎,医院为书写报告错误埋单
患者张芳(化名)发现自己左乳有肿块,到武汉市的某甲医院检查,某甲医院切除了张芳左乳两个肿块。随后做病理切片检查,某甲医院出具了检验报告,诊断为“管状腺癌”。见病情严重,张芳准备在医院手术治疗,但是由于某甲医院病员众多、床位紧张,她只好拿着检验报告到某乙医院进行治疗。
某乙医院的医生根据某甲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手术切除了张芳的左侧乳房。术后,某乙医院让张芳的家属到某甲医院去借阅病理切片。但这个时候,某甲医院却告诉张芳的家人说检验报告有错误,并不是“管状腺癌”,而是“管状腺瘤”。
这一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某甲医院虽然通知比较及时,但没想到张芳害怕病情严重已经做了手术,而手术的直接依据恰巧就是这个错误的检验报告。
该医疗事故经法医鉴定,张芳的情况并不需要进行乳房切除手术,手术已经对她造成了伤残。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某甲医院未尽到诊断义务;某乙医院未尽到审核义务。两家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85%和15%。据此,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张芳医疗费、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点评:“癌”和“瘤”虽然是仅仅一字之差,造成的后果却天壤之别:使患者张芳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健康,也使得武汉市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造成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更影响他们在自己在患者和业界中树立起来的信誉。
值得一提和应当给与肯定的是,某甲医院自己发现了错误并主动告诉了患者,这既给患者挽回了更大的损失,也为自己挽回了一点不好的影响。
周玉文 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