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过去,迎来了秋高气爽的9月;同时,一批新规也将在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今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仅有三十三条条文,但对利率上限、企业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多个热点话题均作出了回应,是对于适用了数十年的裁判规则和理念的历史性突破,将对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新规须知1 “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这也是《规定》相比以往裁判规则有重大突破的地方。众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1991年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规则,已经适用了二十多年。而《规定》则采取了固定利率24%和36%,并划出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新规须知2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

  相较于2013年初的征求意见稿,最高法此次通过的司法解释最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条款是有条件的允许企业间借贷。

  以往的规定都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因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且贷款额度不足,致使企业间借贷大量存在。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名义联营、企业高层以个人名义等形式借贷。《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但是,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出于生存、经营的需要,为了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需求。而不能以贷而借,让借贷成为其主要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为此,《规定》中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新规须知3投资人注意,及时保留P2P承诺担保的证据

  作为一种新兴的借贷模式,2013年以来,P2P网贷出现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从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但是井喷式的发展并没有使行业形成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P2P利用投资理财为幌子,参与非法集资。”

  《规定》分别对P2P网贷平台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即,当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当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有权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不仅要审视P2P平台有无担保的承诺,还应该及时保存相应的证据,如截屏。

  本报综合报道

  延伸阅读>>>

  浙江民间借贷案数量全国第一

  在民营经济高度发展的浙江,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案每天都在发生。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2012年至2015年,浙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收案10502件,2013年收案110359件,2014年达到127759件,2015年上半年收案数就达到了84166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介绍,从近5年浙江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浙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高居全国同类法院第一位。

  浙江民间借贷案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出现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其中“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的特点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难题。章恒筑告诉记者,浙江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部分借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回报甚至超过60%。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借贷事实带来困难。

  在浙江民营经济高度发展的温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一直居高不下。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高兴岳告诉记者,2012年,温州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达到顶峰,数据显示,当年温州法院收案19406件,涉案标的额达到了217.24亿元,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标的额的10%。

  高兴岳称,最高院出台的《规定》,是在目前市场化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一定指导和引导,保证民间借贷市场化改革的稳定。同时,对借贷双方来说,也更利于双方规范地履行合同,有效防止纠纷案的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