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老伯生前向朋友刘某借了5000元,但是上述欠款是否已经偿还,在陆老伯去世后引发了一场官司。日前,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陆老伯的女儿阿芬需在继承老人遗产的情况下承担上述借款还款义务。

  生前有借款

  陆老伯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31日,陆老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刘某借款5000元,双方定下由陆老伯于2014年12月还清。不料陆老伯在2014年12月23日去世,其女儿阿芬之后从刘某手中拿回陆老伯的养老保险卡。刘某与阿芬协商还款事宜,可阿芬认为刘某已从父亲的养老保险卡中取走了借款,所以就不予理会。

  今年1月,刘某将阿芬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000元借款。本案审理中,法院依法向银行调取了陆老伯账户的交易明细,在7笔款项里,个人《取款凭条》中客户签名一栏均为陆老伯的名字。另因影像发生时间过久,只调取到2014年11月20日取款影像截图,截图显示取款人为案外第三人。

  是否已还款

  庭审中,阿芬辩称陆老伯一直有以交付养老保险卡给债权人让其从中取款还债的习惯,而刘某持有该卡以及借款期间卡内有取款交易,所以应是刘某从中取款来充抵借款。

  刘某对陆老伯的还款习惯予以认可,但主张自己的持卡时间仅是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3日,虽知道卡号密码,但并未从中取钱,而陆老伯也同时向他人借款,该卡之前一直由他人持有。对于法院依法申请调取的证据,刘某表示不认识取款影像中的人,自己未从卡里取过钱,也未让其他人代取。而阿芬也辩称不认识取款人,但从取款凭条中的签字笔迹来看,7次取款均应是该取款人。另外,阿芬表示不放弃对陆老伯遗产的继承。

  女儿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陆老伯向刘某借款5000元,有出具的《借条》为凭,阿芬在庭审中虽辩称对此借款不清楚,但认可《借条》系陆老伯笔迹。阿芬同时辩称陆老伯有以交付养老保险卡给债权人让其从中取款还债的习惯,遂认为刘某在持卡期间已从中取款充抵了本案借款。对此,阿芬申请法院调取养老保险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及取款影像截图,但该《交易明细》与《取款凭条》仅能证明陆老伯账户存款确有支取,且取款人签名为陆老伯;而根据2014年11月20日取款影像截图,阿芬、刘某均表示不认识该取款人,同时也否认曾让他人代取款。

  因此,该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陆老伯账户存款确有支取,但无法证明取款与刘某有关,也无法证明借款已偿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其借款5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成立。但是,因陆老伯已死亡,故阿芬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