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借条上应注明借款人、出借人、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利息等基本要素,可经常有些粗心大意的人,不是丢了这个,就是忘了那个,结果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就是因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引起的。

  今年3月2日,柯桥市民王某向刘某借款37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若逾期归还,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转眼三个月过去了,刘某向王某讨要这笔借款及相关利息,但王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刘某只好诉诸法院,要求王某支付37万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遭到王某的反驳。

  王某承认自己向刘某借过钱,但只收到了30万元,而且4月8日已还款10万元。王某认为,借条属格式条款,是事先打印好的,且未填还款时间,故不存在逾期归还一说。

  在质证中,刘某称王某确实向他汇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其他款项。但王某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银行交易凭证,凭证上显示这10万元的用途确实为还款。

  经审理,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刘某提供了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条,虽然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且被告不认可借款金额,但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真实性的证据,因此其所说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难以采信。但王某提供已还款10万元的凭证,由于刘某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排除这笔钱是案外资金,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已归还刘某10万元。如此,法院认可王某欠刘某的钱为27万元。

  借款确定了,那么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又该怎样算?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借条未载明归还时间,但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从起诉之日起,这张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就有了还款日期,超过起诉日期的时间就是逾期的天数。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8日(起诉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757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载明了逾期利息又没有载明还款期的现象很普遍,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讨行为,这种行为又有证据证明的,逾期的期限从催讨日算起。如果没有催讨行为的相关证据,法院会从起诉日来计算逾期的开始时间。”钟伟裴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