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鉴于实践中,借款年利率涉及到未超过24%、超过36%、界于24%~36%之间三种情形,而当中并未明确24%~36%之间的年利率的效力究竟如何,为此,有读者问: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呢?
律师解答:上述规定,实际上等于划了“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应予保护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第二条线是年利率在36%以上的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责令借款人(债务人)支付;二是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不支持出借人(债权人)的诉求;三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简单地说,“自然”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指的是虽然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得偿还。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赌债,鉴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赌博行为,且《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已分别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也就意味着“赌债”并不是债务,从赌博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自然没有法律根据,不受法律所保护。
2.无法定义务的债务。如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债务人自愿给付利息;又如,虽然《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就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其继承人却自愿清偿超过遗产部分的债务。
3.转化而成的自然债务。如就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强调“不予保护”的同时,又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也指出:“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只要债务人愿意继续担责,法院不干预;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的偿还请求。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