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高龄的老母起诉女儿要求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女儿以母亲有收入来源,且自己平时对母亲进行探望照料并给钱物,已尽赡养义务为由而拒绝支付。有收入来源的老人可否向儿女讨要赡养费?7月30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案,法院支持了母亲的诉求。

  陈阿婆今年70岁,育有一子三女。自从丈夫去世后,陈阿婆一直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日常生活由他俩照料。女儿阿莲、阿琴、阿灵逢年过节时会买些东西去看望老母亲,或者塞些钱给母亲,平时老母亲生病时三个女儿也都会跑来照料。陈阿婆除了每月有遗族补助金980元外,还有一小笔存款。

  今年4月,陈阿婆却一纸诉状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原来去年5月,陈阿婆生了一场大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由于各种原因,陈阿婆要求三个女儿每人各承担她前期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的1/4,并自2015年1月起每月各承担赡养费1500元。

  被母亲诉上法庭,三个女儿觉得有些委屈,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的赡养义务,过节时买些东西或送钱给母亲,生病时一起照料,她们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母亲不但每月有份固定收入,而且还有存款,不符合需要她们支付赡养费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虽然陈阿婆每月有一定收入,还有资金出借以赚取利息,但陈阿婆保留一定的积蓄以备不时之需,也在情理之中,不能认为老人必须在自己财产耗尽后才能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三个女儿实际上也一直对陈阿婆给钱给物、探视照料,在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现在双方由于各种因素形成本案诉讼,实属事出有因。能够通过诉讼对三个女儿今后赡养费的金额予以明确,也有利于其今后的义务履行。

  陈阿婆不对儿子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尊重,但不能因此增加三个女儿的义务。根据本地老人的一般生活水平和实际需要,结合子女各自的经济条件和三个女儿平时还给予陈阿婆食品等符合中国传统习俗、符合母女亲情特点的义务承担方式,法院对三个女儿应承担的赡养费金额酌情分别确定为4000元、2500元和1200元,陈阿婆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5125.36元及以后住院医疗费中子女负担部分,也应由三个女儿各分担1/4。法院也希望三个女儿能够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秉持初心,继续做好对母亲的赡养、照料。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