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红英(化名)尽管年已65岁,能够按期领取固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但基于发挥余热,也为了排除寂寞,海红英利用原来掌握的相关技术,开了一家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每月收入至少在4000元以上。2个月前,海红英下班回家时,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伤,并因此住院治疗37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如今,李某虽然愿意对海红英作出赔偿,但以海红英年过60岁,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身份,且享有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由,拒绝承担海红英的误工工资。像海红英这样的情况到底能不能获取误工工资呢?
海红英照样有权获赔误工工资。
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金并非确定误工工资的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计算误工费用的核心依据是“实际减少的收入”。虽然海红英每月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该固定收入并没有因为海红英住院而减少,但海红英经营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的所得,由于也属于一种收入,如果被实际减少,同样不应排斥在外。
另一方面,海红英的收入已经因误工而减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的“公民”是指所有的人,即当然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误工”中的“工”是指社会劳动,无疑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同样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受伤后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照样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再一方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的劳动收入同样受法律保护。尽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60岁以上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的确已经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对应权利。但这并不等于他们便丧失劳动能力,也并不等于他们便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