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都说中国人驾驶习惯不好,好压实线、爱胡乱变线插队、容易发怒。“路怒症”,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俗称“开斗气车”,也称“攻击性驾驶”,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强行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另外,“路怒”也会引发犯罪。
“路怒”之时强行超车造成麻烦
今年3月26日上午,沈某驾驶奔驰轿车在路上遇到杜某驾驶的本田轿车,他准备超车避开杜某。可是沈某往左打方向,前面的本田车就往左开,沈某往右打方向,本田车就往右开,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好几分钟。沈某寻了个空当超车成功后,便挡在本田车前不肯避让,还故意急刹车。杜某气急之下,一踩油门欲强行超车,由于操作不当撞翻了奔驰车,车主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通过勘查现场和分析监控录像后,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这是一起因“开斗气车”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交通违章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杜某“开斗气车”,又违章强行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被阻“路怒”发作引火烧身
去年6月24日下午,姜某驾驶面包车前往开发区接其亲朋5人,行驶至某路口信号灯处时,黄某驾驶的车辆阻碍了姜某正常行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经劝解平息。当双方车辆行驶至合水公路某处时,姜某欲超黄某的车,黄某为了不让其超车,多次变道,强行占道。车行驶至某一路段时,黄某降低车速,在侧前方逼迫姜某车辆靠左边行驶,最终导致姜某的面包车侧翻,车上6人不同程度受伤(均为轻微伤),车辆受损。黄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均属于故意犯罪,共同本质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法定刑也相同,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4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驾车冲撞人群、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扩散病菌等。
随意变道在我国是一种顽固的交通陋习,公路上车多且车速较快,胡乱变线不仅违章,而且潜在交通危害极大。黄某为了阻止姜某超车,多次减速变道,这显然是一种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从主观方面看,黄某明知对方车上载有多名乘客,逼堵对方车辆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显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别车“路怒”之下寻衅滋事
2015年5月3日14时12分,张某驾车驶过立交时,车辆一直处于从左往右第三车道。此时,驾车并处于第二车道的卢女士,突然切换三条车道,别了张某,张某急刹车导致车内的幼儿受惊大哭,自己的车也被逼出了主道,险酿事故。张某“路怒症”爆发,追上卢女士反别一下后迅速向前行驶,卢女士又加速追赶上来,再别张某,并摇下车窗大吼。之后,张某将车子向左转向并停车,卢女士也被逼停。张某在下车后将卢女士暴力拉下车,进行拳打脚踢,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经诊断,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张某则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本案中,卢女士有错在先,但并不意味着张某打人就“情有可原”,卢女士挨打就是咎由自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任何任性的“以恶制恶”的滥施私刑行为,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不以伤害程度为要件,只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就行。
本案中,张某为发泄愤怒,将卢女士强行拖拽下车,当街殴打,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造成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应当属于性质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由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当选择一个重罪进行处理。如果卢女士的伤情不构成重伤,对张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路怒症”发作者除了骂人、动粗、野蛮开车外,甚至会袭击他人和其他车辆泄愤,除会引发上述犯罪外,还会引发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等犯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免受牢狱之灾,请“路怒族”息怒,文明驾驶车辆。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