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小金与小翁嬉闹时被小翁关在教室门外,小金爬门窗跳入教室却不慎摔伤致残,事后小金将就读学校和小翁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学校补偿给小金3万元,同时小金撤回对小翁的起诉。去年小金再次对小翁提起诉讼,要求小翁担责,小翁是否还该为这起意外买单?7月17日,笔者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有了结果。
小金第二次将小翁告上法庭,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
事件追溯到2009年,那时原、被告两人是黄岩一所职技校同班同学。12月9日18时许,小金和小翁在教室内外互相嬉闹、追逐。当小金跑到教室门外后,小翁关闭了教室门将小金关在门外。此时学校的晚自习即将开始,小金急了,就准备攀爬教室门窗进入教室,小金助跑了几步跳上窗台,从门窗往下跳时不慎摔下受伤。小金被送往医院,伤势不轻,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通过两次的住院治疗和后续的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万余元。司法鉴定所评定小金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2011年11月,小金以小翁、就读的学校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4万余元。在法院主持下,小金与学校达成调解协议,学校补偿给小金经济损失3万元。同日,小金撤回对小翁的起诉。
去年6月,小金再次将小翁诉至法庭,诉称多年前的这次事故给他身心健康造成很大伤害,特别是留下的残疾使他不能像同龄人一样正常工作。小金要求法院判令小翁赔偿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额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3.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翁在与小金嬉闹中将小金关在教室门外,小金通过攀爬教室窗户的方式进入教室过程中掉下受伤,事实清楚。小金不注意自身安全,危险防范意识不足,采取危险方法又无安全防范措施攀爬窗台进入教室,导致自己摔下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翁把小金关在门外的行为与小金选择窗户方式进入教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小翁在小金攀爬窗台时也未进行劝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相应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及小金、小翁的关系特征以及学校已支付小金相应款项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小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99万余元。小金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人身伤残,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由小翁赔偿5000元为宜。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