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开了一家个体餐厅,生意红火。上个月,有几人一起在陈某的餐厅吃饭时,因上菜慢了而发生矛盾。事后没几天,某网站上出现了两篇捏造陈某使用地沟油,诋毁其餐厅声誉的文章,致使该餐厅生意冷清。陈某对该不实报道进行了调查取证,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没有查清是谁干的。现在餐厅面临着生存危机,给陈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陈某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来维权?

  律师指点:首先,该网站和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久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网络用户的文章捏造事实、诋毁餐厅,而网站予以刊发,显然侵犯了陈某及其餐厅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

  其次,该网站或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规定,陈某除有权要求该网站停止侵害、删除网络信息、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请求给予下列赔偿:1.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2.赔偿财产损失。陈某的餐厅在他人实施侵权后,公众的信赖度降低,生意冷清,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而减少的经营收入,侵权人应当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3.精神损害赔偿。个体工商户应当适用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本案中,他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陈某及其餐厅的名誉权,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陈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最后,陈某可以选择便于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被告。根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方便诉讼,陈某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包括网站和网络用户,但网络用户往往无法确定,因此在起诉时应选择网站为被告。原告起诉网站后,如果网站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是否责令的决定。在法院查清网络用户后,原告有权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将网络用户追加为被告,如果网站对侵权行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