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兰是一名农村妇女,今年65岁。10年前,唐春兰的老伴去世,5年前与退休工人孟信登记结婚,居住在孟信的老房子里,唐春兰和孟信的生活靠孟信的退休金。孟信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唐春兰有一子一女均是农民,也都已成家立业,经济条件比较差。两年前,孟信因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尤其是在死亡前的半年里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孟信的两子一女在其住院的日子里,每逢节假日都来陪护,在后期住院的半年里还雇了一名护工与唐春兰轮流护理孟信。
孟信在今年4月死亡后,所在单位按国家政策给予12万元抚恤金(包括丧葬费),丧葬费花了约2万元,其余10余万元孟信女儿提出与唐春兰等4个人平均分配。唐春兰问,像自己这种情况,抚恤金一定就是平均分配吗?
律师解答:职工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即为抚恤金,死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是有份的,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在有权取得抚恤金的继承人为多人时,每个人该取得多少,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是各继承人协商分配,他人对协商分配的结果无权干预。但是,当出现各继承人协商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分配或者分配原则是什么,在职工的死亡抚恤中也没有规定。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民政部、总政治部4家单位对2004年8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条文进行解释中指出: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抚恤金方面最为权威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工抚恤金的当事人在分配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讼到法院解决时,法院也是参照该解释进行分配的。
因此,根据唐春兰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被抚恤的人中,只有唐春兰是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且唐春兰也算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属,依照上述规定是可以多分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唐春兰可以诉讼到法院,法院是会支持她多分抚恤金的请求的。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