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村民张勇(化名)驾驶货车回家,途中经县城与董大伯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董大伯在送往医院途中因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董大伯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勇负次要责任。

  董大伯家人于2015年3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勇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勇同意赔偿董大伯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70000元。调解书经双方确认后签收。

  2015年5月,董大伯家人以被告赔偿数额较低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内容合法,遂判决驳回其申诉。

  法院为什么驳回申诉?理由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后,调解书已生效,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不能反悔。当事人认为愿判决不当,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由于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与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相比,更为严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申请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再审。

  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只有两条:一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具备以上两个法定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其申请再审的请求都会被驳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一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于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交通压力,防止交通堵塞。同时,这也是对当事人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尊重。钟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