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前,杨晓茹(化名)骑自行车横穿斑马线时,突遇郭某驾车而来,因双方避让不及,郭某的小车车头与杨晓茹的自行车左侧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杨晓茹身体局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晓茹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晓茹只好提起了诉讼。法院于近日判决郭某赔偿80%的损失,而杨晓茹自负20%。杨晓茹认为自己只是骑自行车并非驾驶机动车,经过的恰恰又是供行人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横向穿行的斑马线,即并没有走错路线,交警部门怎么会认定自己也需要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而法院也让她自担部分损失呢?
律师解答:交警部门的认定和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杨晓茹在斑马线上骑行自行车当属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则已进一步指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也就是说,杨晓茹在斑马线处横过马路时,继续骑行而没有下车推行,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杨晓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酿成损害结果。与之对应,虽然杨晓茹不想造成交通事故乃至酿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但这只能表明杨晓茹没有对应的故意,而不能排除杨晓茹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为杨晓茹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却未能严守法律规定,即杨晓茹当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心态。
再一方面,杨晓茹必须自担部分损失。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是说,在杨晓茹和郭某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而不能忽视杨晓茹的过错,将损失归咎于郭某一人来承担。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