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村民钟小弟(化名)在镇集贸市场与程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吃了亏的钟小弟约程某于镇集贸市场后门找回“场子”。随后,钟小弟联系其哥哥钟大弟(化名),而钟大弟则纠集王某等4人开车到镇集贸市场后门。见到程某与其农友等3人手拿木棒等在门口,钟小弟等人上前殴打,程某3人见状立即扔掉木棒逃跑。后钟小弟等将程某抓上车,开至偏僻地方,对程某进行殴打,并责令程某脱掉衣服下跪。在此过程中,王某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取乐。后钟小弟等人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钟小弟等人聚众斗殴罪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钟小弟等人不服,上诉上级法院,认为自己仅是单方聚众斗殴,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最后上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通常,典型的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审判中,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

  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兴起,全凭个人好恶。

  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从犯罪形式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本案中,虽然钟小弟与程某等人并未进行互殴,但互殴行为只是斗殴的一种表现形式。单方进行殴打,而对方没有予以同样目的回应或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并不影响一方存在斗殴的客观事实。且刑法并未将聚众斗殴的客观表现限定为聚众互相进行殴斗行为,因此,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应将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情形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故钟小弟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