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新宁老汉和其妻子均已年过70岁,管新宁妻子心脏不太好,两人靠退休工资生活。2015年1月12日晚9时许,两人已经睡下,突然有人敲门,接着听到外孙齐凯的声音,管老汉开门后,三个小伙子拥着齐凯就进来了。齐凯说明来意,原来是齐凯向其中的一个叫张航的人借了5万元,现在还款期限到了,但暂时没有钱还,要等一段时间,但张航不放心,非要找一个担保人,齐凯请外公给担保一下、签个字。管老汉知道担保的责任,自己也没有钱,承担不了这个担保责任,就表示自己不能担保。在僵持中,张航等三人开始责骂和推搡齐凯。齐凯央求道:“外公你就给我签一下吧,我会筹钱还上的。”管老汉既怕外孙子吃亏,又怕妻子犯心脏病,想了想,还是在张航递过来的借条上写有“担保人”的后面写下了“管新宁,2014年1月12日”几个字。

  10天后,管老汉就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原告张航诉齐凯和自己归还5万元借款和利息的诉状和传票。管老汉问,像自己这种情况,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就一定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析:在他人的借条上面的担保人处签下名字的人,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是担保人,其与出借人成立了一个担保合同,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只有是在该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是可以撤消的情况下并被法院撤消之后,担保人才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从本案管老汉在借条上签名的具体过程来看,这虽然不能认为是一个无效的担保合同,但可以认为是一个可以撤消的担保合同,是担保人管老汉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个担保合同,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管老汉本身不具备5万元借款的担保能力。为人担保,一般要以自己的经济实力为基础,自己没有经济实力一般是不会给人做担保的。没有经济实力给人做担保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

  其次,从担保签订的具体过程来看,也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当时已经是晚上9时,由三个陌生人带着管老汉的外孙要求在已经写好担保人的后面写下名字,当管老汉表示不签名时,其外孙即遭到责骂和推搡,加之管老汉的老伴又有心脏病,管老汉产生惧怕心理是自然的。再从管老汉将日期“2015年1月12日”错写为“2014年1月12日”来看,恰恰可以反应出这种心理。

  由此看来,管老汉在原告张航的借条上担保人的后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是由于害怕其孙外被打,怕引发妻子的心脏病才不得已签了名字,符合受胁迫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消的合同。

  但还必须提及的是,管老汉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该担保合同的撤消之诉,即以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请求法院撤消该合同。只有得到法院撤消后,管老汉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