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秀芸(化名)是一名大三的学生。今年5月1日,陆秀芸和她的同学林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一日游活动。上午9时许,导游王某带领他们30余名游客到了山脚下,对游客简短嘱咐道:“今日游客比较多,大家跟着走就可以,注意安全,跟紧了不要掉队,我11点半在门口等大家,然后坐车去吃饭,下午1点去登另一座山,大家一定要记住时间,我们不能因为一两个人耽误大家的行程。”之后,陆秀芸一行30余名游客就跟随登山的队伍开始登山。1个多小时后,陆秀芸和林某登上了山顶,这时陆秀芸和林某发现脱离了团队。此时浑身疲乏的她们很害怕被团队落下,于是就打听到有一条下山的近路,看到这条近路上也有稀稀落落的游人在行走,她们也就比较放心地跟着走。当走到一个下边是三四十米深的陡坡山涧,而另一边则是山根下仅能容一个人走的四五十米长的崎岖小道时,看着有人小心翼翼地走过去,陆秀芸和林某也就只能跟着走。当陆秀芸走到这条小道的中途时,突然脚下一滑,就摔下陡坡,幸亏她抓住了陡坡上一棵小树,距离上边的小道也就五六米的样子,在林某的帮助下慢慢爬了上来。上来后,陆秀芸才发现挂在脖子上的3000余元的照相机掉下去了。

  虽然陆秀芸和林某身上有多处挫伤,她们还是在11时30分赶到了团队的集合地点。当陆秀芸把自己的遭遇和导游王某讲了以后,她说道:“人没有什么问题就好,我和景区说一下,让他们帮助找一找相机。”由于陆秀芸浑身疼痛,下午没有再随团队登山。第二天,王某告诉陆秀芸说,照相机没有找到。陆秀芸要求旅行社赔偿照相机丢失的损失3000元时,旅行社答复说:“陆秀芸故意脱离团队,走景区没有开放的道路造成损害,旅行社没有赔偿责任;再说,你的照相机是否丢失以及照相机的价格都是说不清楚的事,就这一点也是不能赔偿的。”陆秀芸问,游客在旅游中因故脱离团队受到损害,旅行社是否有赔偿责任?

  律师指点:陆秀芸所说的要求旅行社赔偿的问题,在法律上属于是旅游中发生的侵权赔偿纠纷。旅行社是否对陆秀芸的损害有赔偿责任,取决于两个条件:其一是陆秀芸是否有损害以及损害的多少,即损害量的确定;其二是旅行社对该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先说第一个问题,陆秀芸是否在旅游中丢失了一架3000余元的照相机,旅行社对此不承认,这需要由陆秀芸对该主张来举证证明。与她们一起参加一日游的其他游客证明,陆秀芸参加一日游登山时是带着照相机的,登山回来时没有带,加上陆秀芸购买该照相机的发票,以此即可确认和证明陆秀芸在一日游登山时丢失了3000余元的照相机,即证明了陆秀芸受损害和损害的数量。

  再说第二个问题,旅行社对该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问题。《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陆秀芸是在走景区没有开放的道路时造成损害的,但导游并没有带领游客走,也没有对游客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警示,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另外,旅行社说陆秀芸故意脱离团队而受到损害也是不能成立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确有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陆秀芸的情况显然不能认为是“故意脱离团队”,旅行社一方证明不了陆秀芸是故意脱离团队。

  另外还必须指出,陆秀芸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和保管的财产都负有注意义务,陆秀芸在走不适宜游客走的地方造成财产损害,对这一点,其本人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陆秀芸可以与旅行社协商各自承担丢失的3000余元的照相机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则陆秀芸只能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裁断。

  周玉文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