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一家与陈某一家是要好的邻居。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小林急匆匆找到陈某,说是有一个好朋友出了车祸急需用钱,要向陈某借5000元。陈某当时身上只有1800元,就都拿给了小林,小林拿到钱后转身就离去了。之后连续几天既不见小林的踪影也联系不上他,陈某只好到小林家去找。从小林的父亲老林口中得知,小林自得知高考落选后整日闷闷不乐,前几天父子俩因为找工作的事吵了一架,小林给父亲扔下一句话:“我不要你管我,我自己一定会找到挣钱的工作的。”老林以为这只是一时的气话,没有想到,晚上就接到小林的电话,说是他已经到外地找工作了,不混出个样子来就不回来见父母,随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陈某向老林说了小林向自己借1800元的事,老林略一沉思,这也正是小林离家出走的那一天。陈某要求老林打一张借条,老林按要求写了“借到陈某人民币1800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人:老林”。

  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多次找老林要求归还借款,老林由开始推说手头紧缓缓再说,到后来就说小林究竟借没借钱自己也不清楚,要等到小林回来再说。陈某很是生气,于是就将老林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老林归还借款18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在法律上称为借款合同纠纷,更具体地说是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

  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尤其是熟人之间数额不大的借款纠纷,只要原告提供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并陈述说已经将借条上记载的借款如数交付给了被告,只要被告也不否认借条是其亲笔所写,即使被告否认曾收到过借款,法院通常也是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并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但是,本案所不同的是,原告陈某作为出借人要求被告老林归还借款,在法庭调查和起诉中都陈述称自己将借款支付给了老林的儿子小林,而老林则说自己并不清楚小林是否向原告借过款,只因自己当时没有多想就听信了原告的一面之词而写了借条,如果小林承认确实借了款,自己也是愿意归还的。

  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是否向小林支付了借款,只有原告的一面之词,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孤证”,而“孤证”是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虽然还有老林书写的借条,但该借条也是老林听陈某所说后而写,也是来自原告的一面之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既然本案原告证明不了向小林提供了借款,更没有证明其向被告老林提供了借款,其要求被告老林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当然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周玉文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