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哥哥不孝,而王菲菲(化名)对父母一直相当不错,故父母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表示他们死后,一切遗产由王菲菲来继承。但该遗嘱并非全部由父母用笔书写,而是经父亲通过电脑打印后,再由父母各自亲笔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一个月前,父母由于车祸双双去世后,哥哥却不让王菲菲“独吞”遗产,说打印不等于手写,父母所立书面遗嘱自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应当视为无效,对其遗产也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即彼此一人一半。王菲菲问:哥哥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王菲菲哥哥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本案的“打印遗嘱”等同于自书遗嘱。鉴于打印可以由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原因来完成,且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以实现,也就意味着“打印遗嘱”的形成及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以区别三种情况加以说明:一是立遗嘱人自己利用电脑书写打印的遗嘱。这种方式产生的遗嘱与用笔墨书写的遗嘱,仅仅在书写方式、书写工具上存在差别,并不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同样属于自书遗嘱,在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自然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要是把本人用电脑书写打印完成且签名的文稿排除在亲笔书写之外,不仅有悖于事实,也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二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操作电脑书写打印的遗嘱。如果打印稿件有打印人、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和遗嘱人的共同签名,因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律特征要件,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如果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当属无效。三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手稿,再将手写稿件交由他人用电脑书写打印。如果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一致,且立遗嘱人已经在打印件上签名认可,两者之间实际上就是一体的,无疑属于自书遗嘱。
本案中,由于王菲菲所持有的遗嘱系父亲亲自通过电脑打印,且有父母各自的亲笔签字进一步证明其真实性,也就表明其与第一种情形吻合。
另一方面,王菲菲哥哥无权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正因为本案遗嘱有效,决定了王菲菲哥哥虽然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但也不得要求分割遗产。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