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所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欠薪纠纷一直占有相当比例。一些善良、弱势劳动者往往以为只要及时补上欠款足矣,熟不知,鞭长可及的法律早已作出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的欠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5-04-21
●欠薪报警被辞退,双倍工资、补偿金一个都不能少
[案例]2014年12月31日,18岁的农民工小赵经老乡介绍,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15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为1800元。到1月15日公司发工资日时,领班的队长告诉小赵,工作不到一个月不能发工资。可到了2月15日时,公司又以员工都得扣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保证金为由拒发。不服气的小赵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虽到现场但最终未能解决。翌日上班时,小赵被辞退,而且,工资也未补发。
[指点]《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见,公司未及时按月支付小赵工资、以保证金形式扣押小赵当月工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公司违法有先的情况下,无论小赵报警是否妥当,公司以此为理由辞退小赵同样是违法的。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公司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样违法。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鉴于该公司在四个方面违法,小赵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足额补发工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持双倍工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主张赔偿金。
●公司拖延结算欠薪,补偿金、赔偿金一并赔
[案例]某技校毕业的小张系电焊工种,其所在的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为留住技术员工,防止员工随时提出辞职,采取按季度发工资做法。对此,小张十分不满,便于2014年11月29日提出辞职。结算工资时,公司提出,本季度工资得等2015年1月5日发一季度工资时领取,还特别关心地告诉小张,若不便来公司,到时公司可将工资打入其银行卡中。
[指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据此,无论是实行季度工资制还是年薪制,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按月支付工资;员工辞职时,应在结算时一并支付。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公司未按月足额向小张支付工资,即使是小张主动辞职,也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主张赔偿金。
●以欠薪留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农民刘玲(化名)是所在公司的技术骨干,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为3000元。她在公司工作到2年零3个月时,另一家公司向她发出邀请,以月薪5000元聘请她为技术员。为此,刘玲书面通知所在公司辞职。可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还扬言,如果擅自走人,公司将拒绝发给当月工资和出具劳动关系手续。刘玲一个月后不再上班。可由于所在公司迟迟不为其办理劳动关系手续,导致刘玲错过到新单位入职机会。
[指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刘玲可申请仲裁,不仅可要求所在公司足额支付所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同时,还可要求其因未依法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之赔偿责任。
●恶意欠薪
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
[案例]个体工程承包人钱某在承包某公司工程路基建设项目时,负责向该项目总部提供工人考勤表、发放工人的工资等。在此期间,钱某以借支的方式多次从该项目部领取工人的工资60万元后,谎称工资已发到工人手中。其后,工人多次找钱某讨要,可钱某只发给工人一小部分工资,工人们再次催要时,钱某以种种理由搪塞,还以回老家筹钱为由离开工地。后经工人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与钱某联系,责令其支付,但其仍继续躲藏,拒不支付。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归案后,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指点]《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钱某从项目部领取了工人的工资60万元,承诺支付工人的工资而未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躲藏且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随意欠薪
曝光、罚款、吊销执照可并罚
[案例]2014年12月31日,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因迟迟不予支付25名临时建筑工人近4个月的工资,引发工人集体上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某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遂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欠薪及整改指令书》。在限期结束后,该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欠薪,拒不配合和执行整改指令。执法人员遂与工商部门联手,不仅责令该公司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还责令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在当地媒体上对该公司予以曝光,并同时给予吊销执照、处以20000元的罚款处罚。
[指点]《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商行政法规也有相应的曝光、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办法。据此,劳动监察、工商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予以曝光、罚款、吊销执照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