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遏制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农村土地势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村耕地、村民宅基地的规定。这使得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越发严格,农村土地越发金贵,一些荒山、荒地以及坟地随之也变成了“肥肉”。于是,以种种理由“动人坟墓”之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下面案件告诉我们:不管你是谁,“动人坟墓”必须赔。
扩充房院吞坟地,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
【案例】:村民葛某承包的梨树沟与张某家建在荒山坡处的父母坟地相邻。2013年春,张某一家去深圳打工。听说张某不再回农村了,葛某便在距离张家坟地约5米远处建了三间小房,随后又扩充院落将张家坟地四周的树木圈进了自家院墙,其院墙距离张家父母坟地仅半米远。张某回老家看望舅舅时得知家坟被侵占,便找葛某说理,葛某认为:这块荒地是我家承包地,没让你家挪坟就不错了。
【评析】:无论葛某承包梨树沟是否在先,只要村委会允许村民在该荒山处建坟地,张某父母的坟地就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葛某扩充院墙之前,双方的相安无事也表明,张某在父母坟地四周栽树作为坟地范围是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的。《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七条也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据此,张某可要求葛某拆除院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擅自强占城里人坟地,担侵权责任
【案例】:2013年冬,通过朋友联系,经市郊农村靠山屯村主任同意,城里人马老伯(57岁)将父母亲的骨灰安葬在靠山屯村北山坡上,并向村委会缴纳了占地费1000元。此后,其与老伴投奔在北京工作的女儿一家,并将户口迁往北京。2015年春节前夕,马老伯与老伴回乡下老家参加外甥婚礼时发现,父母亲的坟地被村民曹某扒平且栽了树。马老伯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曹某认为:马老伯不是本村村民,而靠山屯的地是集体的,我是集体一员,我有权享用。
【评析】:曹某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无论村主任同意马老伯在该村建坟地是否合法,都不能成为曹某随意侵占他人坟地的理由。因两者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前者,若村委会主任同意行为违法,曹某可行使举报权,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据此,马老伯可要求曹某承担侵权责任,即为其父母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不成,可起诉维权。
“无主坟”被平,虽有通告也必须担责
【案例】:去年清明节前夕,从北京赶回老家祭祖的刘女士来到父母亲的墓地祭奠时,发现父母亲的坟地没了踪影,其坟地及周边荒地均被平整为场地。经询问看场老人得知,这里已被列入开发地段,刘女士几经周折找到开发商钱某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钱某称,去年5月平整场地时已在当地报刊等媒体发出通告,有主的坟都已被移走,过期无人认领的坟只能按无主坟处理,就地深埋,钱某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开发商钱某一次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评析】: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更受法律的保护。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本案开发商虽有通告在先,但在无人认领情况下,应妥善保管,待事后与认领者协商安置事宜。而开发商却在通告后擅自随意将坟深埋,导致遗骨零碎散落,无法全部收回,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遗骨收敛安葬地及费用等损失。
建鸡场毁祖坟,修复费、精神抚慰金一并赔
【案例】:2014年清明节的前一日上午,在外打工的韩某来到乡下自家祖坟扫墓时,发现坟地被不同程度毁损。原来,村民赵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10亩荒地用于建养鸡场。赵某在修建养鸡大棚、开通道路时,为了充分利用周边荒地,竟然擅自扩大范围,将韩某家祖坟周边地一并平整,还用钢丝网线将韩某家祖坟在内的荒地围了起来,放养近万只鸡在场地内刨土,导致绳网内的土地寸草不生。韩某找到赵某要求为自家祖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赵某以与村委会有承包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赔偿韩某家祖坟修复费用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礼道歉。
【评析】:无论韩家的祖坟是否在赵某承包的荒地范围之内,赵某在建养鸡场和开路过程中,未注意确认和避让韩某家的祖坟位置,造成坟地部分被损坏、坟地寸草不生,都是一种侵权行为。且赵某的侵权行为不仅毁损了韩某家的祖坟,也同时致使韩某及家属的精神受到伤害。因此,赵某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
